【文字解读】关于彭泽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指导意见(试行)
【文字解读】
《关于彭泽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指导意见(试行)》
近日,彭泽县人民政府编制印发了《彭泽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出台的政策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全力保障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需求,我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彭泽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 明确村庄规划编制要求
1.明确村庄规划编制或调整的情形及审批主体;
2.编制或调整的村庄规划应达到可出具规划条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深度要求。
- 明确用地主体及程序
1.明确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用地申请主体;
2.对涉及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明确可以授权委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申请,并对用地申请材料、审查内容和办理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 细化用地报批与供应
1.对土地补偿的内容、标准程序以及土地供应的方式及流程进行了细化;
2.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按照当地现行标准进行补偿,并细化了用地补偿的程序;
3.明确供应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供应方式等内容,供应方式可采用批准拨用等方式。
- 明确不动产登记
1.对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进行了明确;
2.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明确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需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 加强规划许可管理
1.明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项目工程建设的只需要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对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作出调整,明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优化了办理乡村建设用地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材料清单及审批流程。
- 推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1.梳理了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及各参验部门验收流程;
2.明确验收事项包括土地核验与规划条件核实、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抽查、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推进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 规范土地收益二次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兴办企业的,鼓励探索多种合作方式获取土地收益;可采取优先股入股方式享有固定分红作为土地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
- 强化用地监督监管
1.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协议或合同、土地收益等相关材料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2.规定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建设项目开工前,需经发证机关现场放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3.提出自然资源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联合监管,严肃查处土地闲置、与原产业发展计划不符、更改土地用途等行为。
三、特色亮点
作为全省第一个县级出台的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政策,《指导意见》突出了“管理全流程、农民有保障、企业享服务”,为我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管理提供操作性强的文件依据。
一是突出用地全流程管理。《指导意见》对用地申请审查、用地报批与供地、确权登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用地监管等行政行为及土地收益二次分配管理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管理,明确了部门职责、规范了办理流程、细化了申请材料。
二是突出保障农民权益。《指导意见》要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涉及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主体应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对占用的土地用益物权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进行补偿;土地收益在民主决策、兼顾各方利益等原则指导下,可通过“四三二一”理财法则进行二次分配,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多种合作方式获取土地收益。
三是突出助企纾困解难。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作出调整,明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转移登记至合作企业,减少企业顾虑。
四、其他
《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县自然资源局将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成效,提炼改革成果,及时研究对策并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解读单位: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792-567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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