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彭泽网 发布时间:2025-11-30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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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主要负责人解读】《彭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版)》

(有效)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彭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版)》已经县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彭泽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彭泽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彭泽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法律法规明确属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四条  县直国有集团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经营性收入不足以补偿成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  中央、省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及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生态红线、林地湿地、各类保护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县发展改革委为县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对权限内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进行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来源、财政承受能力、事前绩效评估等进行审核;对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资金筹集和拨付、财务活动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重大的工程变更预算评审、批复招标控制建议价和财政审定价;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科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科技、气象、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县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和县审计局等部门所发生的评审咨询费用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县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县政府投资项目(含争取国家、省、市投资补助资金项目,下同)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县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投资,组织实施建设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使用县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原则上由县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经“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决策,“三重一大”的结果应报分管县领导同意,作为纳入相关规划和项目审批的依据。“三重一大”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中项目建设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项目分管负责人、有监督职能的负责人必须参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第一责任,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工作领导小组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并将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归入项目档案。坚决防止盲目决策,严禁违规决策上马“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半拉子”工程等,项目因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制度和程序、借集体决策名义违规决策、盲目决策造成项目建成后未发挥效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倒查责任,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定期对涉及项目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决策期间应落实公开公示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通过政府网站专栏、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公开项目相关内容。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项目,应设置公示牌,采取群众监督、老党员评议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纳入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并以文件发布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县发改部门可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三重一大”等决策依据,直接按程序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含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生态红线、林地湿地、节能等合规性审查)等前置条件应在可研批复阶段提供,依照有关规定不需批复可研的需在立项阶段提供。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审批的项目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后,再开工建设。

第四章  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常态谋划、季度审核、年底政府审定”机制,实行分领域谋划、牵头部门负责的制度。县发改委汇总审核建立县政府投资项目库,统筹管理县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库按投资估算额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分别建立项目库。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实行动态管理,统筹推进项目建设,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县政府批准。未纳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确有必要的,应按程序报批并及时入库。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省、市工作要求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领域牵头单位每季度梳理形成所属领域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议清单(清单内项目具有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规模与投资匹配,项目资金来源、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明确),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于每季度末报送县发展改革委汇总。

第二十条  县发展改革委每季度组织县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立项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资金筹集合规性等形成会商意见报县政府同意,纳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库。纳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未确定的,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应及时启动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纳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因国家、省投资政策调整,或县级决策调整,或项目建设条件变化,已无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县发展改革委汇总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予以退库。

第二十二条  纳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后,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列入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暂不具备开工条件又确需实施的项目,作为前期工作项目暂列投资年度计划,待开工条件成熟后可正式转入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根据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并与县财政预算相衔接。经批准的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原计划编制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的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绩效目标作为申请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应当做到同步申报、同步下达。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部门应当每年对政府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谁投资,谁审批”并结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凡在我县履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政府投资计划文件或“三重一大”会议记录等项目集体决策程序和明确的资金来源,并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立项的依据,否则发改部门不予审批,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审批制按照依次审批立项申请(含投资匡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政府投资计划或“三重一大”决策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涉及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对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进行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二)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三)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  初步设计报批时应当附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申请文件;

(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四)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建筑方案、地质勘察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严格落实“一项目一代码”制度,项目命名应遵循《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命名规则及工作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赋码(涉密项目除外,抢险救灾项目可在实施后补办赋码手续)。未申请项目代码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招标采购、工程款支付、审计决算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初步设计原则上一律经过专家审查。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 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程序的内容,按照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落实省、市关于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

(一)5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5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并附项目资金落实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报审批部门审批后,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项目资金落实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报审批部门审批后,可不再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简化相关内容,明确关键要素,编制统一格式文本。

(三)100万元(含)以上至限额以下的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可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赋码和审批(核准、备案)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24〕287号)文件,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可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可打捆审批。推行区域综合评估方式,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第四十条  所有简化审批程序的规定不适用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充分掌握项目情况,严格审批把关,不得违规拆分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程序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建设实施、招标采购、竣工验收、审计决算、工程款支付等工作。

第六章     预算评审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含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组织招投标前,项目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报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未经财政评审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项目施工图预算结果(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项目批复文件)中工程概算总费用。工程总承包项目,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且作为投标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评审主要是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建设单位评审时应当提交发改部门项目审批资料(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工程概算表等),财政部门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的投资,对超过概算(限额以下项目按批复的投资估算)的项目预算一律不安排评审。

第四十四条  原则上凡政府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县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或委托评审),并报请本单位“三重一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组织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及预算,及时将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要求的项目预算等资料完整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政策、法规及制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十六条  县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时,对项目单位报送资料完整齐全的项目,400万元以下一般非房建项目不超过3个工作日、房建类项目不超过5个工作日出具初步评审报告;400万元(含)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一般非房建项目不超过5个工作日、房建类项目不超过7个工作日出具初步评审报告;3000万元(含)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一般非房建项目不超过7个工作日、房建类项目不超过10个工作日出具初步评审报告;5000万元(含)以上至10000万元以下一般非房建项目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房建类项目不超过15个工作日出具初步评审报告;亿元以上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安排具体确定评审时限(以上不含财政部门依法依规采购中介服务所用时间)。对遇特殊情况,或特别复杂项目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对项目单位报送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评审,一个工作日退回项目单位补充完善。评审时间是指自财政部门下达评审业务委托书次日起至第三方机构提交备案日之间的时长。如因项目建设单位补充资料、反馈意见、参加核对和结果确认等原因延误了时间,应在评审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说明,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相应评审时间可以顺延。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机构评审报告,出具评审反馈函,给出建议招标(发包)控制价或财政审定价。财政评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工程招标(发包)价格控制依据。

第七章  工程招投标

第四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县住建、交通运输、港航、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宣传、文广旅、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对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推进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负责督促招标人落实招标人负责制: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按照执法权限,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将相关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未设立行业招标监督机构的由县发改委协调落实监管单位。县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服务和见证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201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达到以下规定限额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和不进行公开招标的规定条件的,应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后实行邀请招标或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对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和不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规定,在项目可研审批阶段依据单项工程估算投资一并核准招标事项,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第五十二条  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县发改委。

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围标串标、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罚等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第五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一个项目,一个文号,一个代码,整体招标。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应作为一个整体项目进行立项。除重要设备、材料和服务外,原则上不允许拆分项目进行招投标,确需分开招标的应说明原因,但不得规避公开招投标。限额以上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政府采购规避工程招投标。

第五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完成前期审批、预算评审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招投标。

第五十五条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依法进行两次公开招标失败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公平、合理、择优的原则提出选择承包人方案,经项目原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未达到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省、市有关基层小额工程实施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应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或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进行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应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选择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对潜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进行充分调查后,可通过集体决策按择优原则直接发包。

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性质类似项目,对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平台,采取批量集中方式采购。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以及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等特殊类型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必须招标工程限额标准或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限额以下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型和项目规模等,按规定开展相关交易活动。

(一)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交易的,分别参照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定、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意向提前公开期限不少于5日,招标采购公告期限不少于5日,中标候选人或成交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2日。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不可预见原因急需招标采购的,可不公开意向。100万元以下工程,可自愿选择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交易。

(二)采用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入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平台交易的,应按《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2〕22号)、《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规〔2021〕4号)及地方相关政策等规定进行。

(三)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鼓励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等平台的直购方式进行。

(四)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交易。交易结果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与成交方应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交易全过程资料归档,做到“一项目一档案”。

第五十八条  明确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监管责任,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县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提请县政府明确主管部门,不得留有监管空白。

(一)招标方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管。

(二)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属于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由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管。

(三)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根据《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相关政策等明确的监管要求,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四)直接发包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组建内部监督小组,负责直接发包项目的全过程监督。

第五十九条  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为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条件,不得阻碍项目进场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现场见证管理,对交易活动进行全程见证。提供线上交易服务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完善系统大数据分析比对功能,对交易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可收取中标人不高于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并根据《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赣人社规〔2022〕3号)规定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六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十四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加强项目实施监管。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再开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市政和房建项目中标单位九大员(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项目中标单位三大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交通项目中标单位四大员(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按合同履约到岗。

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一律不允许中标单位合同约定之外的关键岗位人员参与工程施工、监理和在施工、监理有关文件、资料上签字或以合同约定的关键岗位人员名义代签。严禁将工程款和监理费付至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账户。

第六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10%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批复。

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第六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六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并按时支付。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六十八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管理,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投资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六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非因前款规定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 ,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方可申请投资概算调整。有权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投资概算调整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办理,其中,申请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10%以上的,还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确需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10%以上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增量和变量要严格控制,确需增量或变更的要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好手续,未经有关程序批准前(不得在增量和变量发生后再提交上会研究)发生的增量与变更不予认可,不予审计,不予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单项增量与变更范围(以下增量和变更必须在概算范围内):

(一)金额5万元以内,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召集会议形式确认;金额5万—10万元由项目责任县领导组织项目责任单位确认;

(二)金额10万—20万元,由项目责任县领导组织项目责任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召开会议共同确认;

(三)金额20万元-50万元由项目责任县领导组织召开专家评审确认;

(四)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者总工程价超过合同价的10%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县领导组织专家评审,经县发改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讨论。

第七十一条  工程量变更评审应按程序进行:

(一)工程量变更评审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监理、设计、勘察、施工单位等共同研究后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彭泽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变更评审申请表》;

2.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变更相关文件;

3.工程量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及工程量变更方案(施工图)和相关资料;

4.工程量变更部位施工单位原中标工程量清单、报价等材料及增加工程量预算书;

5.工程量变更文字和影像资料;

6.其他相关资料。

(二)项目建设单位代表在彭泽县工程量变更专家库抽取相应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三)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或指挥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介绍工程量变更情况,评审专家对工程量变更进行论证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十二条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分别为各自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变更评审监督和管理单位,负责评审专家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

第九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申请应按照“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台账,项目台账分续建项目和新建项目设立,台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合同金额、资金来源、资金拨付等。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进度款时,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现场核实。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量审核结果报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拨付报告。

(三)政府投资项目若有上级专项资金的,资金申拨报告需要对应项目单独申请,并按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

(一)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经项目分管县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经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县分管财政副县长审定后呈报县长审批。财政局根据县长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

(二)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按不得高于招标(发包)后施工总合同价款80%核拨工程款。待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审核报告、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档案接收单后,按不得高于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价的97%核拨工程款,预留审计价的3%作为质保金,依法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和质保期满后予以付清。

第七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商品劳务供应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支付项目工程款时,须先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才能支付工程款。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资金支付时,须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发改部门立项等审批文件;

2.财政部门评审报告;

3.中标通知书相关文件;

4.施工合同、设备购置合同等;

5.工程量清单;

6.竣工验收报告;

7.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审核报告;

8.发票及其他有关资料;

9.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档案接收单(公开招标项目)。

第七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一)项目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账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财务账目一并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工程履约保证金缴纳。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签订施工合同,督促中标单位按合同规定及时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统一缴入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采用银行履约保函方式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履约保证金退付。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提出退付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予以退付。

第七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对同一立项多个施工合同的项目,要重点审查。对涉及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的,不予资金拨付。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严厉打击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超额支付等行为。

第十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三)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每月5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八十条  除涉密项目外,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八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彭泽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九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彭泽)”网站公示。

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九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八十二条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八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八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经初步验收合格且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将相关资料签字备齐后,施工单位向项目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申请综合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同时邀请发改、财政等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所建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分别接收项目建设单位移交的工程建设档案(出具档案接收单)并妥善保存。

第八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依法依规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及时完成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审核和主管部门批复。县审计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财政局。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决(结)算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资料送县审计局,相关资料包括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投标归档资料、施工合同、决(结)算报告等。

对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的,按照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县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点开展政府重大公共工 程、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八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或缩小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增加或减少内容,变相增大投资、增加计划外工程、故意拆分项目的;

(二)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或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三)未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不按本实施意见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四)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要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和追责问责。

第九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及其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国家、省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彭办发〔2021〕14号)同时废止。与本县之前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附件:50万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

附件

50万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

202            年第     

项  目名称

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代码

项目

单位

基本

情况

项目业主单位

项目业主单位地址

项目业主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

拟建地点

具体到自然村

项目

立项依据

上级主管部门(至少乡镇一级)文件或提供履行“三重

大”决策程序和公开公示情况材料

建设内容

规模

项目总投资

(万元)

项目

资金来源

建设工期

计划****年****月开工,****年****月竣工

项目

单位

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按照既定工期完成项目建设。

项目业主单位(盖章)

年    月

审批

单位

审批部门意见: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各执一份。



彭泽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