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彭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彭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机构职责
2.1县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
2.2乡(场、区)镇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
2.3其他应急指挥(防汛抗旱)机构
2.4应急联动机制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与检(巡)查
3.2预防预警信息
3.3预警预防发布
3.4预警预防行动
3.5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应急响应指挥程序
4.3级应急响应
4.4Ⅲ级应急响应
4.5级应急响应
4.6I级应急响应
4.7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江河湖库紧急处置措施
4.9信息报送和处理
4.10指挥和调度
4.11抢险救灾
4.12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3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4慰问及工作组派出
4.15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16应急响应调整与结束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3应急队伍保障
5.4供电保障
5.5交通运输保障
5.6医疗卫生保障
5.7治安保障
5.8物资保障
5.9资金保障
5.10避灾场所保障
5.11社会动员保障
5.12技术保障
5.13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救灾
6.2补偿机制
6.3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6.4水毁工程修复
6.5灾后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推动我县经济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开创彭泽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新局面,共绘新时代青山好处惟彭泽的新画卷提供坚实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彭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下同)、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塌、堤防决口、电站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人民健康安全、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机构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以下简称县防指),乡(场、区)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2.1 县防指
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县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作为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支撑单位。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作为县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负责全县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1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组织结构由县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应急和水利的县领导任指挥长,县防指副指挥长分别由县人武部副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县防指成员为下列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构成: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文广旅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卫健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供销社、县教体局、县商务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城市管理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彭泽分局、县海事处、县公安局、县物资总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中国铁塔彭泽分公司、县供电公司、县火车站、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湖口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防汛办主任、分管领导任县防汛办副主任。
2.1.2 县防指及其办公室职责
领导、统筹辖区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抗旱重大问 题,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应对处置;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防汛抗旱督导检查,组织拟定防汛抗旱有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预案体系,组织编制修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相关演练;督促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制定下达年度防汛目标责任书;制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作方案,建立信息共享、会议、会商、调度、抢险救援等工作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巡堤查险、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及救灾等工作;统筹调度防汛抗旱应急抢险物资和装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组织召开防汛抗旱新闻发布会。
2.1.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全县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权威资讯,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购置、储备、管理,督促指导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 备购置、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中央、省自然灾害救助(防汛抗旱应急 抢险救援)专项资金申报、安排及监督实施等工作;负责调动消防救援队伍、地方森林消防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按规定程序申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及预备役部队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水旱灾害灾情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 协调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承担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防汛抗旱自然灾害事件调查、灾害影响评估;负责防汛抗旱知识和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汛期防汛抗旱日常值班,统一发布防汛抗旱值班信息。
县水利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 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程体系建设;督促指导各级各类水工程落实各类责任人;组织编制水利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下达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以及重点水工程度汛方案,并督促落实。按管理权限实施水工程调度、应急水量调度,调度命令通报同级安防救委办;负责水工程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建设,组织指导督促各类水工程做好日常巡查防守,特殊情况下组织单退圩堤行洪运用,运用计划通报同级安防救委办;组织指导水工程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按管理权限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通报同级安防救委办;负责组织指导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承担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工作;负责水利行业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装备的购置及储备管理,督促指导各类水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防御物资购置、储备工作;负责水工程险情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同级安防救委支援,水工程险情及时报同级安防救委办;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水利行业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水利行业水毁修复工作;在安防救委的领导下,负责汛期24小时水旱灾害防御日常值班,及时掌握辖区内防汛工作动态、组织调度防范工作、上传下达各类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气候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天气实况和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信息;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
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湖口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代表水文部门参与县防指防汛抗旱会商;承担水、雨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承担墒情监测、分析,收集墒情资料并编制土壤墒情公报;承担发布洪水、枯水水情预警。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监测,利用专业设备和技术,及时发现灾害迹象,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区域群众提前做好防范;负责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分析辖区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为防汛指挥等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合理安排人员疏散等应急措施;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当发生地质灾害后,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抢险救灾,指导救援队伍和受威胁群众采取正确的避险措施,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等,同时对地质灾害的后续发展情况进行监测,防止二次灾害发生;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测绘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行动,协调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抗洪抢险救灾,负责向军队系统上级单位申请对我县抢险救灾给予有关方面支援,负责协调任务部队遂行抢险救灾任务的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等工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防汛抗旱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根据防汛需要实施交通管制。
县武警中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指挥驻县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爆破等任务。协助做好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工作,并根据县防指要求,申请调配抢险救灾物资、器材。
县消防救援局: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全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申报。负责协调调度防洪排涝和抗旱用电。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水毁防洪工程、抗旱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根据县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由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督促指导国资局出资监管企业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实施。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作物种子的供应。负责所辖场、所的堤防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抗洪抢险所需麻袋、编织袋、灾民救济粮供应,以及洪水威胁区内粮食转移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等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业系统的防汛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所辖交通枢纽工程防洪安全的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负责汛期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抗旱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县住建局:负责城建系统建设工地及城市公用设施防洪安全和防台风安全工作。做好汛期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相关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和排涝、抗旱用油的供应。
县文广旅局: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团队游客生命安全。
县民政局:负责督促乡(场、区)镇(街道)对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困境儿童、留守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逐户开展走访,提前做好转移和疏散准备;加大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力度,对车站码头、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可能露宿的重点区域开展联合巡查救助,确保临时遇困人员及时得到救助;负责督促乡(场、区)镇和集中收住人员的服务机构做好必备的救援应急物资和食物、常用药品等生活物资储备,确保在防汛期间物资充足。
县教体局: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学校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涉及防洪安全的学校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对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特别是要发挥好彭泽县电视台应急广播的职能作用。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所管辖的市政园林设施防洪排涝和防台风安全工作。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彭泽分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港口码头设施设备的防洪安全,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保障抗洪抢险船只的优先通行、港口码头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船只等运输工具。
县海事处:负责组织做好所辖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指导汛期通航秩序监管和督促地方政府加强渡运安全管理;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长江堤岸保护。保障抗洪抢险船只的优先通行,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必要时实行水上交通管制。
县供销社、县物资总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通信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调度命令和防汛抗旱信息,组织抢修通信线路。紧急情况下,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防汛指挥调度联络畅通。
中国铁塔彭泽县分公司:负责防汛期间彭泽全县范围内,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家运营商无线通信基站及室内分布系统的抢修、维护,为防汛通信保障提供技术支撑。
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负责供电系统所属水电厂防洪安全的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负责按防汛抗旱要求实施电力调度。
县火车站:负责辖区铁路防洪工作。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抗旱、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
2.1.4 县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要求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武警中队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统一发布灾情、抗灾信息;协调做好省、市、县领导同志赴灾害现场相关保障工作。
2、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旅局、县融媒体中心组成,县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3、监测调度组:由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公司、县气象局、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湖口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等单位组成,县水利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水情、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负责水利、水电、航运枢纽工程调度。
4、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彭泽分局局长、县海事处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5、专家指导组:由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湖口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等部门组成,县水利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组派专家组协助指导当地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
6、灾评救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协助地方开展洪涝灾情调查;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灾区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7、督查检查组:由有关成员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对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对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违纪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查处意见。
8、综合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彭泽分局局长、县海事处、县物资总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中国铁塔彭泽分公司、县供电公司、县火车站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保障县防指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畅通;负责县防指工作组及下派工作组、专家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 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抗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地方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2.2 乡(场、区)镇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
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设立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在县防指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乡(场、区)镇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由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和乡(场、区)镇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设立应急指挥所(防汛抗旱)。
乡(场、区)镇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工作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县防指的防汛抗旱指令;组织编制乡(场、区)镇水利工程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抢险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汛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负责防汛物资组织、管理和调用;负责组织调配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负责洪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江河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应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本工程的防汛抗灾工作;其他有防洪任务的重要工程、重点企业应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充分利用和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优势,加强沟通,紧密合作,积极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通过信息、人才、技术、发布平台等方面的资源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共同应对等方面的运行机制,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应对工作,提高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当县境内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时,县防指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上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由县防指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抗洪抢险。
(1)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把水库、水电站、河道和水利工程作为防汛联动预警的重点,各防汛指挥机构、应急、水利、河湖管理中心、气象、水文、通信等部门密切监视天气、雨情和汛情发展变化,利用多种监测手段,加密监测次数,及时分析会商,提前做好雨、水、汛、工、险情信息的预报预警,及时将预报预警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各有关部门和乡(场、区)镇、行政村(社区)在接到预报预警信息后,立即响应配合,形成联动预警播报机制,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应对措施。
(2)分工协作,科学有序。防汛预警信息和气象预警信息分别由应急、水利、气象和水文部门统一向各有关部门和乡(场、区)镇进行发布,然后由各接收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次传递信息,并将防御和抢险措施落实到位。泄洪预警信息由各水库、水电站防汛指挥机构按调洪流量大小预先向下游所有保护对象发布,当各河道监测站达到警戒水位(流量)时,沿河乡(场、区)镇、行政村(社区)和有关单位组织抢险队伍上河巡堤、做好抢险准备。水电站防汛预警信息由县防办向水电站管理部门发布。当水电站管理部门接到县防办预警信息时,立即通知沿河受洪水影响的乡(场、区)镇、行政村(社区)严格执行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3)统一指挥,强化落实。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逐级落实防汛预警责任,分级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防汛预警任务,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预警方式、工作措施、抢险预案、抢险队伍、物资设备、值班制度和督促检查九个到位,切实抓好防汛检查、隐患整改、防汛值班、降雨预报、洪水预警、洪水调度、安全转移和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1 灾害监测
气象、水利、水文、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加强对天气、台风、洪水、干旱、山洪灾害等监测、预测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灾害实时信息、预测预报成果及灾害监测资料。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并将监测、预测、预报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送防汛指挥机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在非常抗旱期,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3.1.2 防汛检查
防汛检查分汛前、汛期、汛后,重点是汛前检查。检查组织形式可分级、分部门、分单位进行,根据不同防汛阶段和重点开展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组织检查。
各级防指应当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抗旱工程安全、防洪抗旱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存在防汛抗旱安全问题的,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旱工作。检查的目的是促进隐患和问题得以排除和解决,保证防洪抗旱设施正常发挥作用。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开展自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进行防汛自查,并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将影响防洪抗旱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上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分部门检查:主要是有防汛任务的部门自查,如水利、水文、气象、应急、交通、住建、自然资源、城管、通讯、电力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程特点组织本系统内防汛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保证本系统有效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
分单位检查:有承担防汛任务单位要进行自查,如水库、河道、水电站、泵站等管理单位,铁路部门的桥涵等工程管理单位,要详细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保证本单位有效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
3.1.3 工程巡查
水库、堤防和其他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制度,严格落实巡查制度和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会商和预报,及时准确监测全县实时降雨量,及时分析致洪致灾暴雨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及暴雨可能造成的危害,并将结果及时报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成员单位。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报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县气象局负责实时气象信息监测,当预报有较强降水过程时,提前8小时制作服务材料,按《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号。
(4)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湖口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负责实时水文信息监测和报告。负责长江彭泽站、两湖的水情预报、东升河、杨梓河、天红河、浩山河等中小河流水情雨情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及洪水、枯水预警任务。
①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30 mm、3小时降雨超50 mm,需立即通过有关平台将资料报送当地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
②某站点出现大暴雨或特大暴雨时,应及时对所影响的小流域进行洪水估报,并将估报结果及时报县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
③长江彭泽段、两湖等流域超警戒水位,按下表要求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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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名称 |
预测的 洪水标准 |
水情预报发布时限 |
预报发布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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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彭泽段、两湖 |
5~10年一遇 |
保障水情雨情信息网络畅通,每24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滚动预报,特殊水情随时预报。 |
电话、短信、传真、微信并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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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年一遇 |
保障水情雨情信息网络畅通,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滚动预报,特殊水情随时预报。 |
电话、短信、传真、微信并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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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年一遇 |
保障水情雨情信息网络畅通,每8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滚动预报,特殊水情随时预报。 |
电话、短信、传真、微信并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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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50年一遇 |
保障水情雨情信息网络畅通,涨水时每4—6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滚动预报,特殊水情随时预报。 |
电话、短信、传真、微信并用 |
(5)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湖口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向社会公众发布洪水、枯水等预警信息,经县防指审核,提前发布水情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和台风暴雨灾害时,水文部门应按有关报汛规定加密测验时段,分析江河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江河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进速度,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情况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乡(场、区)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按要求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县防指每日按要求汇总县内堤防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并向市防指报告。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第一时间报上级防指,并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由县防指将初步核实的基本情况报市防指。
b.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和堤防安全责任人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提前转移危险区群众,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出险和防守情况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乡(场、区)镇防指每日按要求汇总境内水库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并向县防指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第一时间报上级县防指,并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由县防指将初步核实的基本情况报市防指。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和水库安全责任人应按水库防洪预案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水库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出现重大险情或有溃坝危险时,水库管理部门和水库安全责任人应立即向县、市、省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向水库溃坝可能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乡(场、区)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乡(场、区)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特别是山区中小河流流域发生的洪涝灾害,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报县防指,在1小时内县防指应将初步核实的基本情况报市防指。同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乡(场、区)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气象、水文部门负责抗旱期间气温、蒸发信息监测和河道枯水径流监测,水利部门负责水工程蓄水情况监测,农业部门负责土壤墒情监测,住建部门负责城乡供水情况监测。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5 供水短缺信息
供水水源短缺信息由供水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供水缺水影响原因、范围、时间和总缺水率。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无偿、规范统一,手段多样、快速传播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辖区内水旱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发展情况,负责审签相关预警信息的发布,同时报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和相关规定要求对外发布。
有关成员单位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并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3.2 水旱灾害预警级别及标准
预警级别按全县雨情、水情、险情、旱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戒备级、防御级、紧急防御级和非常防御级,四个级别预警,对应颜色标识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蓝色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一般水旱灾害事件。
黄色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较大水旱灾害事件。
橙色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水旱灾害事件。
红色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特别重大水旱灾害事件。
3.3.3 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送方式
(1)面向社会公众发送。县气象、水文、水利、应急、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分别通过电信部门和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部门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众发送。信息发送的频次和时点由各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确定,电视、网络等媒体必须满足信息发送需要。
(2)面向各级各类责任人发送。各部门(单位)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向各级各类责任人直接发送预警信息。发送的频次和时点,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确定。
(3)面向各级防指及其成员单位、各级防办发送。由各级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现有程序和要求进行发送。
(4)上述以外其他情况发送。由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需要,按照各自规定进行发送。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3.4.2 实时降雨预警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实时降雨监测,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降雨的实测情况及可能影响程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收到暴雨预警信号或强降雨信息后,应及时向相关区域示警。
(2)预警信息发送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值守,并按相应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和处置,密切监视河流、水库水情和天气变化情况,分析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预警,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疏散的准备工作。
3.4.3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水文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要每小时更新一次水情。
3.4.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水利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防御任务的乡、村应分别组织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明确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科学合理设定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临界雨量值(准备转移雨量、立即转移雨量),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如遇强降雨,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场、区)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及时发出预警,做好危险区群众安全转移的准备工作。
3.4.5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有关部门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撤离人员、转移财产。
3.4.6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省、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县气象局应尽早给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3.4.7 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1)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话、短信、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预警,有关地区要做好群众转移的相关工作。
(2)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如遇强降雨,值班人员要密切关注雨水情,加密观测、加强巡查。凡可能遭受水利工程险情威胁的地方,有关乡(场、区)镇、村、组和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受威胁区域的群众示警,并做好群众转移的相关工作,同时报县防指和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按预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3.4.8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4.9 供水危机预警
(1)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公布预警并报县防指,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2)当梅雨期降雨严重偏少或其他时段长时间干旱、水库蓄水严重不足、江河水位偏低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供水危机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按照抗旱预案要求做好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
(3)当可能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管理部门(单位)应及时掌握水源来水动态情况,实时向可能影响区域示警,并按照部门预案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报县防指和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5 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我县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雨水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5.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5.2 防御洪水方案
(1)县防指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县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各乡(场、区)镇防指应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地防御江河洪水方案。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变化,组织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按照不同量级的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审批,凡经批准的防洪方案和调度方案,有关乡(场、区)镇应坚决贯彻执行。
3.5.3 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
加强山洪灾害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建立完善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山洪灾害防御体系,发挥预警支持作用。
3.5.4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抗旱预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汛情灾情提出请示,经县防指指挥长审定,报县防指总指挥长、县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县防指副指挥长审定,报县防指指挥长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按照权限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应急响应指挥程序

4.3 Ⅳ级应急响应
4.3.1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本县2个以上乡(场、区)镇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长江彭泽段水位达到18.50米(吴淞高程,下同),或太泊湖水位达16.00米,芳湖水位达18.50米,且呈上涨趋势。
(3)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预报台风对我县有影响,我县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并可能持续。
(4)较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千亩以上万亩以下堤防发生险情。
(5)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6)当全县15%以上农作物受旱,或2个以上乡(场、区)镇发生轻度干旱或某个乡(场、区)镇发生中度干旱。
(7)当彭泽城区或2个以上集镇发生轻度干旱,城镇供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4.3.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场、区)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彭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部分成员会,对防汛抗旱工作作出部署。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湖口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等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需要,相关乡(场、区)镇防指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应急、水利、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乡(场、区)镇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3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会商情况及时报县防指指挥长,并通报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经请示县防指指挥长同意,县防办根据情况派出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县防指工作组,到一线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县防指加强值守,县水利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人武部、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局、县卫健委、县气象局、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湖口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根据需要派员到县防办参与值班。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视情在县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县气象局、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湖口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
(6)县防指视情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专家指导组、综合保障组等5个工作组。
(7)受灾乡(场、区)镇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4.4.1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本县4个以上乡(场、区)镇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1个以上乡(场、区)镇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20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长江彭泽段水位达到19.50米,或太泊湖水位达16.50米,芳湖水位达19.50米,且呈上涨趋势。
(3)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预报台风对我县影响较大,我县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阵风10级并可能持续。2个乡(场、区)镇以上达到一般事件台风灾害条件。
(4)千亩以上万亩以下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5)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6)当全县25%以上农作物受旱,或2个以上乡(场、区)镇发生中度干旱或某个乡(场、区)镇发生严重干旱。
(7)当彭泽城区或2个以上集镇发生中度干旱,城镇供水受到较大影响。
4.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场、区)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彭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全体成员紧急会议,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应急管理、水利、气象、水文、港航、城管、交通、消防、教体、文广旅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需要,相关地方防指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应急、水利、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地方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2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会商情况及时报县防指总指挥长,并通报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经请示县防指指挥长同意,县防办根据情况派出由县直及驻县相关单位组成的县防指工作组,在12小时内到一线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6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县防指加强值守,县水利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人武部、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局、县卫健委、县气象局、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湖口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根据需要派员到县防办参与值班。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视情在县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县气象、水文、水利、应急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
(6)县防指视情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综合保障组等6个工作组。
(7)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4.5.1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本县5个以上乡(场、区)镇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2个以上乡(场、区)镇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200毫米;1个以上乡(场、区)镇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00~25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长江彭泽段水位达到20.00米(吴淞高程,下同),或太泊湖水位达17.00米,芳湖水位达20.00米,且呈上涨趋势。
(3)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台风对我县影响重大,我县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并可能持续。5个以上乡(场、区)镇达到一般事件台风灾害条件。2个以上乡(场、区)镇达到较大事件的台风灾害条件。
(4)较重要堤防或保护农田千亩以上万亩以下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5)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6)当全县35%以上农作物受旱,或2个以上乡(场、区)镇发生严重干旱或某个乡(场、区)镇发生特大干旱。
(7)当彭泽城区或2个以上集镇发生重度干旱,城镇供水受到严重影响。
4.5.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场、区)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彭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长(总指挥长)或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乡(场、区)镇防指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应急、水利、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乡(场、区)镇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会商情况及时报县委书记、县长(总指挥长),并通报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县防指报请县委派出由县四套班子领导带队,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在6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局和县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县防指指挥长坐镇县防指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武部、武警彭泽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委、县气象局、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湖口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根据需要派员到县防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协调等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视情请求支援;视情在县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县气象局、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湖口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
(7)县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
(8)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9)县防指、乡(场、区)镇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6.1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防指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本县6个以上乡(场、区)镇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5个以上乡(场、区)镇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200毫米;2个以上乡(场、区)镇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00~250毫米;1个以上乡(场、区)镇24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5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长江彭泽段水位达到20.50米(吴淞高程,下同),或太泊湖水位达17.50米,芳湖水位达20.50米,且呈上涨趋势。
(3)气象部门发布紧急警报,预报台风对我县影响严重,我县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并可能持续。6个以上乡(场、区)镇达到一般事件台风灾害条件。5个以上乡(场、区)镇达到较大事件的台风灾害条件。2个以上乡(场、区)镇达到重大事件的台风灾害条件。
(4)重要堤防或万亩以上圩堤发生重大险情及千亩以上圩堤发生溃决。
(5)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溃决。
(6)当全县50%以上农作物受旱,或2个以上乡(场、区)镇发生特大干旱。
(7)当彭泽城区或2个以上集镇发生极度干旱,城市供水受到极大影响。
4.6.2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办及时向相关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防指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场、区)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彭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由县长(总指挥长)或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县防指会商会,县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地方防指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应急、水利、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地方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县防指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县防指总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会商情况及时报县委书记、县长(总指挥长),并通报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县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县防指报请县委派出由县四套班子领导带队,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在6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县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县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县防指总指挥长坐镇县防指指挥,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局、县卫健委、县气象局、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湖口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根据需要派员到县防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协调等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视情请求支援;视情在县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县气象局、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湖口水文水资源监测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
(7)县防指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
(8)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9)县防指、乡(场、区)镇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7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向县防指请示动用武警和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
(3)当遭遇超标准洪水,按超标准洪水应急方案采取防控措施。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7.2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应急、水利、气象、住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临界雨量值(准备转移雨量、立即转移雨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出警报,并立即通知相关乡(场、区)镇、村、组按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组织需准备转移的群众做好安全撤离准备,或组织需立即转移的群众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指应组织应急、水利、气象、水文、住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抢险指导,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
(5)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6)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县综合消防救援局、县武警中队和县政府请求救援。
4.7.3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必要时要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
(2)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易涝地区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城管部门负责现场督促指导排涝抢险,水闸、排水管网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涝(污)、水闸及相关设施的运行监护;教体部门负责中、小学校人员转移,公安部门负责城市治安、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排涝安全供电,电信部门确保通信畅通。
(3)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7.4 台风灾害
(1)发布台风消息阶段。
①气象部门及时将台风(含热带低压、热带风暴)预报消息,报送县防指,并向公众发布。
②应急、气象、水文、水利、交通、海事、住建、城管、旅游、教体、农业、供电、电信等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工作。
③应急、气象、水文、水利等部门分析台风发展趋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防台措施。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①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强度及其影响范围、程度的预报;水文部门做好洪水的预报,并立即报县政府及县防指。
②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台风警报进行紧急部署,各部门(单位)立即落实各项台风防御措施,各级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上岗履职。
③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排查,对危险区域、薄弱环节、重点防御对象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工程安全隐患。
⑤电视、通信等新闻媒体和部门要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县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①气象部门应做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县的乡(场、区)镇、时间和台风暴雨量级以及降雨区域的预报,水文部门据此做出江河洪水预报。
②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台风警报进行紧急部署,各部门(单位)立即落实各项台风防御措施,各级防汛责任人坚守岗位,防汛指挥机构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到岗到位,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
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乡(场、区)镇,县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③台风可能影响的受淹地区、山洪灾害易发地区要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提前做好人员、物资转移。必要时可申请消防救援、武警参加抢险救灾。
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水库、涵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
⑤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或严重影响的地区,各部门(单位)按照部门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方案),对危险区域、薄弱环节、重点防御对象采取具体有效的应对措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⑥新闻、通信部门要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发。
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工作情况。
4.7.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可能受威胁区域发布警报。一旦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水闸垮塌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县防指,并由县防指向省、市防指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县防指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堵口实施等工作。必要时申请部队、武警参加突击抢险。
4.7.6 干旱灾害
各级防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轻度、中度、严重、特大4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强化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服务队建设,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电站水库按照“抗旱用水第一,发电第二”的原则,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调度运行。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湖泊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居民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7)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8)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4.7.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水系、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强化定量供水和全面节水措施;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8 江河湖库紧急处置措施
紧急处置的主要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原则。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功能;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首先弃守中小圩堤,继而按调度规程运用分蓄滞洪区(道),同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城市和地区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漫延。
4.8.1 江湖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1)长江沿岸地区
a.当彭泽水位达21.6米以上时,全力防守力保棉船大堤、芙蓉大堤、马湖大堤、太泊湖大堤(潭桥堤、新桥堤)等长江干堤,确保彭泽县城区、铜九铁路、湖牛公路、彭湖高速和高压线路的防洪安全。
b.若长江大堤彭泽县城防堤段、马湖堤溃决,在全力组织溃口抢堵的同时,一方面做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转移工作,另一方面视不同溃决地点,沿城区高地抢筑隔堤拦阻洪水,尽力减少城区受淹面积。
(2)太泊湖、芳湖湖区
当太泊湖水位达到或超过18.04米时,力保花亭堤、中湖圩和东湖圩,并做好进洪蓄水准备;当芳湖水位达到或超过21.19米时,力保芙农圩、国有圩、芙蓉内堤,并做好国有圩、芙蓉内堤进洪蓄水准备。
4.8.2 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1)各类水库
各类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 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在全力抢险的同时,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虑炸副坝等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上述非常措施时,提前通知下游各镇村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当发生不可抗御超标准洪水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水库溃坝时,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水库风险图和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迅速做好水库下游相关地区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重点水库
由县防指调度的浪溪水库、余家堰水库、白沙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县防指,县防指应在1小时内上报市防指。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可考虑炸低溢洪道或在适当地方开挖非常溢洪道泄洪。炸低溢洪道或开挖非常溢洪道时,必须经县防指报市防指批准后方可实施。特别是开挖非常溢洪道时,应事先做好下游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
4.9 信息报送和处理
(1)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 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确定辖区内有关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种类和地区,制定相应的数据监测制度,对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进行监测并建立数据库,做到有效监控,及时维护更新,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原则上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一时难以处理,需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帮助、指导处理的,应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方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报告。
(4)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县区的,县应当及时向毗邻县区通报;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地市,由县防指报市防指,并由市向相关地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当县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5)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县防指,同时报市防指。
4.9.2 信息处理
(1)本级防汛抗旱一般信息由防汛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汛办负责督办。
(2)凡经本级或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情、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10 指挥和调度
4.10.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10.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0.3 发生重大水情灾害后,县防指应及时派出由防指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当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防指报请县政府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县政府调集各种储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需要请求市防指派出专家组到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成立前线应急指挥部。
4.11 抢险救灾
4.11.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出现突发险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通报相关部门。
4.11.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1.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组织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11.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2.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配备救生器材。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2.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转移群众,并保证基本生活。避难场所可以选择地势较高广场、空旷地搭帐篷或临时借用有关办公场所、招待所及学校。
4.12.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12.5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健委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3.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4 慰问及工作组派出
4.14.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委、县政府共同向灾区发慰问电,县委、县政府共同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受灾范围为1个乡(场、区)镇的2/3以上村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或一个村受到特大干旱灾害;
(2)1个乡(场、区)镇因水、旱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0.3亿元以上,或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0.1亿元以上。
4.14.2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县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受灾范围为1个乡(场、区)镇的1/2以上的村,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的,或一个村受到重大干旱灾害;
(2)直接经济损失0.2亿元以上,或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0.05亿元以上。
4.14.3 少数民族集中地区和较敏感地区受灾,经济损失标准可酌情降低。
4.14.4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县防指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4.5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县防办会同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商议后,向县政府提出具体实施建议。
4.14.6 各乡(场、区)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参照县级慰问及工作组派出的原则,确定相应标准,予以实施。
4.15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15.1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刊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4)防汛抗旱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统一向社会发布。
(5)县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办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6)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长江彭泽段、太泊湖和芳湖及其一级支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暴雨引发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县防指统一发布汛(旱)情通报。
(7)地方相关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15.2 新闻报道
(1)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适度把握、内外有别的原则。
(2)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统一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抗旱一线采访。
(3)新闻报道的重点是县委、县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县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的情况;各部门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情况;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奋勇抗洪的感人事迹;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等。
当洪、涝、台灾害与水利工程险情发生变化时,县防指应对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适时调整(降低或提高)响应等级。应急响应级别改变后,原响应级别自动转入新调整的应急响应级别。
4.16.2 应急响应结束
(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县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2)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3)防汛抗旱应急处理中形成的临时设施,应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应加固或恢复。
(4)依照紧急防汛、抗旱期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应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人民政府应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抗旱计算机网络提供单位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确保信息畅通。
5.1.3 出现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迅速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1.5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通信联络机制,每年汛前必须更新防汛抗旱通讯录。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联系方式,并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1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的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要求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设备、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救灾急需。
5.3.1 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部队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③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④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对于县、乡防指与其所属地驻扎部队协商可调用的抢险救援部队,由地方自行安排,但调动部队基本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防指;同时,驻地部队应按照部队规定向其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对于需要非所属地驻扎部队增援的,由当地县级防指向市防指提出书面申请,由县防指向县人武部提出具体要求,由县人武部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安排。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请示报告。
书面申请主要包括:险情(灾情)时间、地点、态势、类型;主要抢险救援任务,建议抢险救援力量配备,抢险救援所在地联系人(县级领导担任)及联系方式等。
地方申请非驻彭部队支援,原则上由需要部队支援的县、乡防指根据险情灾情情况,向市防指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抢险救援力量。
5.3.2 抗旱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抗旱队,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②县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③负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④人影作业队伍、消防救援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人影工作部门应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救援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应出动消防车辆帮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县发改、工信、供电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彭泽县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彭泽分局、县海事局、火车站等有关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铁路(公路、水路)通畅,及时做好交通设施的应急抢修。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特别急需时,提供应急抢险、救灾解困的非常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水旱灾区的疾病防治所需医药、器材保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开展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8.1 物资储备
(1)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县级、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2)县级储备。县防指按计划储备草袋、编织袋、三色布、土工布、砂石料、桩木、钢筋笼、柴油发电机、移动照明系统、冲锋舟、橡皮艇、救生衣等物资。县林业、商务、供销、交通和彭泽火车站等成员单位,汛前做好木材、毛竹、车辆、船舶、货运车皮等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供应。
(3)乡(场、区)镇储备。乡(场、区)镇防指设立防汛抗旱物资仓库,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储备品种主要包括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4)县防指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参照《江西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在工程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
(5)社会自筹。防汛任务繁重的沿江及内湖各乡(场、区)镇,普遍实行社会自筹防汛物资的制度,按具体任务要求,组织有防洪任务的单位(群众)储备一定数量的草袋、编织袋、砂石料等物资,抗洪急需时集中调配,统一使用。
5.8.2 物资调拨
(1)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县级储备物资主要用于遭遇特大水旱灾害地区重要城镇、重点工程的抢险救灾应急需要;乡(场、区)镇储备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防洪抢险和抗旱救灾急需。
(2)物资调拨程序:先调用抢险救灾地点附近的储备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由所在地防指向县防指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物资支援。县级储备物资调拨由县防办报请县防指领导批准后下达调令。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申请批准调拨,随后补办手续。
申请内容包括物资支援的用途和所需支援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县级物资各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县防汛办反馈调拨情况。当遭受特大水旱灾害,县级储备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由县防指向市防指请求物资支援。
(3)抢险救灾结束后,县防指直接调用的县级防汛物资,由县防办按有关规定及时召回入库、办理核销或进行补充。
(4)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9.1 防汛抗旱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从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工作。
5.9.2 防汛抗旱资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中央安排的特大防汛补助费、特大抗旱补助费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资金;省财政安排的省级防汛经费、省级抗旱经费和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资金;市、县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乡(场、区)镇和群众自筹的防汛抗旱经费;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资助防汛抗旱事业。
5.9.3 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抗洪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他方面。
5.9.4 各级政府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5.9.5 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10.1 各级政府应当会同民政、住建、人防等有关部门,根据防汛抗旱预案,落实公共避灾安置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避灾安置场所。
5.10.2 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抗旱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公共避灾安置场所。
5.11.1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旱的责任。
5.11.2 汛期和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编发《汛(旱)情通报》,定期和不定期在各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加强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5.1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区重建工作。
5.11.4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5.12.1 指挥系统
建设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全县防汛抗旱决策支持系统。
(1)完善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市、县、乡三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2)完善市、县、乡防汛远程视频会商系统,建立无线移动视频会商系统,保证抢险现场和其他特定场合的防汛会商和指挥调度。重点工程、重点河段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县防指对其实时视频监控。
(3)加强市、县、乡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管理维护,保证水情、雨情、工程蓄水、气象等防汛信息及时准确,为研判会商、指挥调度和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4)加强现有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管理维护,确保水情信息在20分钟内传递至县防指和省、市防指。
(5)建立水文综合数据库、防洪工程数据库和辖区内的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各类防汛信息的快速查询。
(6)建立和完善全县河流实时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7)建立全县主要江河、各中小型水库防洪联合调度系统,实现适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
(8)完善市、县、乡三级山洪灾害预警系统及其数据库,为防汛决策提供支持。
(9)建设全县墒情监测和抗旱信息管理系统,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10)强化洪涝灾情信息服务系统的规范运用,建立洪旱灾预测及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11)建立防汛通信和防汛抗旱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12)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如GPS、GIS、RS)建立现代化防汛指挥体系。
5.12.2 专家库
各级应急指挥部(防汛抗旱)相关成员单位要组建专家库,特别是应急、水利、气象、水文、农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5.12.3 新技术研究
(1)洪水预报模型的建立及参数;
(2)主要江河水库联合调度模型的建立;
(3)抢险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4)水工程除险加固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抗旱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6)节水灌溉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12.4 其他专项预警系统
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和防御能力。
5.13.1 宣传
(1)建立新闻媒体联络机制,及时、全面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报道,营造全民参与防灾抗灾的社会氛围。
(2)广泛开展水旱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防灾减灾日、法制宣传日等契机,重点走进社区、企业、学校、农户,加强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加强防灾减灾非工程措施建设,在重点地区、重要设施、明显位置设立警示牌、宣传栏、广告牌等,宣传防灾减灾相关知识和措施。
5.13.2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任人、乡(场、区)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参加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的培训;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任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确保实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3)武警部队和民兵的抗洪抢险培训由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统一安排,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13.3 演练
(1)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练。水上舟艇分队要加强水上搜救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习,由县防指负责组织,一般1至2年举行一次。
水旱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县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工作。
6.1.2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倒塌房屋恢复重建,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进行紧急处置,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生活环境。
对水库根据洪水调度指令拦洪超蓄导致库区淹没造成损失、因抗旱需要调用农业灌溉水源造成损失、水库因抗旱保水影响正常效益发挥的、依法征用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有关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品种和数量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1)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6.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县防减救灾委。
6.6.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以利于进一步做好工作。
7.1.1 名词术语定义
(1)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量划分如下:
降水强度等级划分
单位:毫米
等级 |
小雨 |
中雨 |
大雨 |
暴雨 |
大暴雨 |
特大暴雨 |
日降雨量 |
H<10 |
10≤H<25 |
25≤H<50 |
50≤H<100 |
100≤H<250 |
H≥250 |
(2)临界雨量:指在该流域或区域内,降雨量达到或超过某一级或强度时,该流域或区域发生溪河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山洪灾害时的降雨量。临界雨量是降雨引发山洪灾害的限值,参照历史山洪灾害发生时的降雨情况及区域内的径流观测资料,根据本地区的暴雨特性、地形地质条件等确定。
本区域可能发生山洪的临界雨量值确定为100毫米。
县山洪系统雨量监测站临界雨量表
监测站 |
准备转移雨量 |
立即转移雨量 | ||||
持续时间(小时) |
雨量值(毫米) |
持续时间(小时) |
雨量值(毫米) |
持续时间(一小时) |
雨量值(毫米) | |
1 |
30 |
3 |
50 |
6 |
100 | |
说明:持续时间(小时)是指拟定的临界值设定的降雨持续的时间。如:3小时降雨达50毫米进行警戒预警,或6小时降雨达100毫米进行警戒预警。 | ||||||
(3)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汛限水位和洪峰水位。河、湖水位采用吴淞高程系统,水库水位采用黄海高程系统。
①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②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③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④洪峰水位:在每一次洪水过程中,都有一个最高水位,这个最高水位即为洪峰水位。
(4)洪水: 指暴雨或迅速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①一般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②较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③重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④特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⑤渍涝灾害:由于降水过多,导致土壤过度浸泡或地面受淹而造成的一种自然灾害。渍害指由于地面排水和土壤透水能力不强,使土壤过度浸泡而导致植物的损害、死亡和严重减产;涝灾指由于降雨积水和地面受淹导致的直接灾害。
⑥水库、堤防险情划分表如下:
水库、堤防险情划分表
|
序号 |
险情种类 |
出险部位 |
险情等级 | ||
|
重大险情 |
较大险情 |
一般险情 | |||
|
1 |
渗漏 |
水库、堤防 |
渗水浑浊,出逸点高,且集中。 |
渗水略有浑浊,出逸点较高。 |
渗水较少且清,出逸点不高。 |
|
2 |
漏洞 |
水库、堤防 |
漏水量大,浑浊度高。 |
漏清水量较少,浑浊度较低。 |
漏清水量少,清水。 |
|
3 |
塌坑 |
水库、堤防 |
与渗水漏洞有关或坍塌持续发展,体积大。 |
有渗漏情况,坍塌不发展或坍塌体积较小。 |
无渗漏,坍塌体积较小不发展。 |
|
4 |
裂缝 |
水库、堤防 |
贯穿性横向裂缝或滑坡裂缝。 |
未贯穿性横向裂缝或不均匀沉陷裂缝。 |
纵向裂缝或面积较大龟纹裂缝。 |
|
5 |
滑坡 |
水库、堤防 |
大面积深层滑坡。 |
较大面积浅层滑坡。 |
小范围浅层滑坡。 |
|
6 |
风浪淘刷 |
大坝护坡 |
坝前护坡被风浪冲刷淘空,严重坍塌。 |
坝前护坡局部被风浪冲刷淘空,形成坍塌。 |
坝前护坡被风浪冲刷,出现冲坑。 |
|
7 |
输、泄水建筑物部位渗漏 |
输、泄水建筑物 |
输、泄水建筑物出现漏洞。 |
输、泄水建筑物下游出现渗漏,略有浑水。 |
输、泄水建筑物下游漏少量清水。 |
|
8 |
输、泄水建筑物破坏 |
输、泄水建筑物 |
输、泄水建筑物发生位移、失稳、倒塌。 |
输、泄水建筑物出现裂缝,较宽。 |
输、泄水建筑物出现裂缝,较窄。 |
|
9 |
闸门及启闭机破坏 |
闸门及启闭机 |
闸门严重变形损坏,启闭失灵。 |
闸门变形,尚能启闭。 |
启闭机破坏或钢丝绳断裂。 |
|
10 |
决口 |
水库、堤防 |
各种形式决口。 |
|
|
|
11 |
漫溢 |
水库、堤防 |
水面漫顶。 |
|
|
|
12 |
洪水 |
水库、堤防 |
超校核标准洪水 |
超设计标准洪水,但未达到校核标准洪水。 |
设计标准以下洪水。 |
⑦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划分表如下:
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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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严重性 (级别) |
特别重大 |
重大 |
较大 |
一般 |
|
风险人口(人) |
>106 |
104-106 |
102-104 |
<102 |
|
生命损失L(人) |
L≥50 |
50>L≥10 |
10>L≥3 |
L<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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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 |
首都、省会、直辖市 |
地、县级市政府或城区 |
乡(场、区)镇政府所在地 |
乡村和散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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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设施 |
国家重要交通、输电、油气干线及厂矿企业和军事设施 |
省级重要交通、输电、油气干线及厂矿企业 |
市级重要交通、输电、油气干线及厂矿企业 |
一般性 |
|
文物古迹艺术珍品 |
世界文化遗产和艺术珍品 |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古迹、艺术珍品 |
省市级重点保护文物古迹、艺术珍品 |
县级文物古迹、艺术珍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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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形态 |
大江大河改道 |
一般河流改道、大江大河遭受严重破坏 |
一般河流遭受严重破坏、大江大河遭受一般性破坏 |
一般河流遭受一定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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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及生长栖息地 |
世界级濒临灭绝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丧失 |
稀有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丧失 |
较珍贵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丧失 |
有一定价值的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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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景观 |
世界级人文景观遭破坏 |
国家级人文景观遭破坏 |
省级人文景观遭破坏 |
自然景观遭轻微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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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染 |
剧毒化工厂、核电站、核储库 |
大规模化工厂、农药厂和污染源 |
较大规模化工厂、农药厂和污染源 |
一般性化工厂、农药厂和污染源 |
⑧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农业干旱等级标准如下:
农业干旱指标与农业干旱等级关系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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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旱等级 |
降水距平百分率(%) |
水库蓄水量距平百分比(%) |
蒸发与降水比 |
连续无雨日数(天) |
作物受旱面积百分率(%) |
人畜饮水困难率(%) |
|
轻度干旱 |
-20—30 |
-10—30 |
1.40-2.50 |
10~20 |
<30 |
10-20 |
|
中度干旱 |
-31—50 |
-31—50 |
2.51-3.00 |
21~30 |
31-50 |
21-40 |
|
严重干旱 |
-51—80 |
-51—80 |
3.01-3.50 |
31~45 |
51-80 |
41-60 |
|
特大干旱 |
<-80 |
<-80 |
3.51以上 |
>45 |
>80 |
>60 |
①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②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21%~40%。
③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41%~60%。
④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高于60%。
(9)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城市(县城)干旱缺水等级标准如下:
城市(县城)干旱缺水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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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旱指标 |
缺水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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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 |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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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
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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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
2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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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度 |
大于30 |
①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②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③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④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2 名词术语解释
(1)紧急防汛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雍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3)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4)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5)抗旱预案: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6)旱灾:土壤水分不足,不能满足农作物生长的需要造成较大的减产或绝收,城镇生活用水短缺。
(7)防旱抗旱:通过采取兴修水利、合理调度水资源、节约用水、人工增雨等人为措施,防止干旱影响,减少干旱损失。
(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县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各乡(场、区)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
各乡(场、区)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防指备案。
汛期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防指汇总,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省、市、县对防汛纪律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6月22日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彭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彭府办字〔202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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