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关联导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规范我县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务公开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本县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实施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乡镇政府和县直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2.领导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 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5.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6.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7.制度建设情况;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条执行。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在县投诉受理中心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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