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泽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联导读:
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修订后的《彭泽县人民政府规则》经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2年4月8日
彭泽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彭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彭泽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实施“绿色引领、强产兴城、乡村振兴、实干赶超”战略,主攻“六大战区”,实施“六大行动”,提升县域经济实力,加快赶超发展步伐,努力在九江市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中作示范、勇争先。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全心全意为人民、勤勉务实勇担当、建章立制强保障、扎实有力行法治、清正廉洁守底线。
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县长商量决定;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经县长同意并委托后,可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协调。
八、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办公室主任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九、县长离彭出差、出访、考察、学习、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十、县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其中一位离彭出差、出访、考察、学习、休假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另一位代为履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离彭出差、出访、考察、学习、休假。
十一、县人民政府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积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着力研究和解决发展、改革、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局、委员会(办公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强产业、兴城市、抓旅游、促创新、扩开放、优生态、稳“三农”、惠民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目标。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本县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进新旧动能转换,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全县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全县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补齐就业、教育、医疗等领域的短板弱项,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力办好民生实事,不断提升人民幸福指数。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做好“治山理水、显山露水”文章,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现绿色崛起。
十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努力打造全市作示范、全省走前列营商环境。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向市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和审议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组织起草和征求意见,由县司法局审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体运用中的解释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承办。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起草和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定期清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县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负责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预算调整及县财政对外借款,重大规划,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经济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场、区)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提高行政执行力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各组成人员对所负责的工作都要确立工作标准,对标彭泽在全国、中部地区、长江中游、全省、全市的发展定位,对照沿海沿江发达地区和一线城市的经验做法,每项工作都必须定“标线”、争“高线”。要加快工作节奏,养成“今日事、今日毕”的办事习惯,确保上级精神第一时间传达、重要工作第一时间落实、疑难问题第一时间解决。要形成“白天现场推进、夜间思考谋划”的工作常态,多到问题突出的地方去解决困难,多到矛盾复杂的地方去打开局面,多到基层一线去调查研究、现场办公、推动工作。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要坚持以任务化、台账式管理推进重大工程、重点工作、重要改革,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推进、调度、督导、竞赛、考核、奖惩等机制,形成明责、履责、督责、追责闭环管理链条。持续提升管理精度、推进速度、落实力度,切实加强工作进展的动态跟踪、难题破解的督查督办、任务完成的定量评估,确保决策部署条条落实、件件落地、事事见效。
三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从执行落实的角度画好“路线图”、明确“时间表”、细化“任务书”、压实“责任链”,形成科学化决策、专班化运作、项目化管理、节点化攻坚、协同化推进、精准化服务、制度化支撑的高效推进体系。县政府重大会议确定的事项,在一周之内向县政府报告工作总体情况及进展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十一、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坚持联合督查与专项督办相结合、文件通报与媒体曝光相结合,不断健全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督查调研、责任追究、考核奖惩等制度,重点督查事项实行台账式管理、滚动式销号,定期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结果,推动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县政府办公室开展的实地督查严格执行年初制定的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开展未列入年初计划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核及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三十三、建立健全公众代表、专家、企业家、媒体等列席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四、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文件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形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性文件的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主动释疑解惑,推动政策落地落实。政策性文件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要与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公布。充分运用电视、报纸、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渠道,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展现,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
三十六、推进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三十七、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通过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切实推动政府网站集约、规范、创新发展,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政府指定人员担任。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批准,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县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监测研判回应工作,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加强社会重大关切舆情回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研判预警处置机制,提高全县政务舆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四十、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落实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依法备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建议,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六、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出席,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党外政府领导以及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负责人等列席。
四十九、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出席,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县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和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十、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出席,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开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较为重要的具体问题;
(三)研究需要统筹协调多个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多个工作部门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县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措施。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十一、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经过充分会商协商,议题主办单位应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应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时反馈;主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对不同意见进行会商;经会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提出倾向性意见及相关依据,报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江西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五十二、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审核提出,涉及相关副县长会签后,报县长确定,再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系统提出上会安排建议,报县长审定。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原则上会前一天不再收集本次会议议题,不临时增加议题。
分管副县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要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五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县司法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涉及重大问题的上会议题,应由汇报部门提出两个以上的问题解决建议方案,供会议决策参考。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和议题汇报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能列席的,需向县长请假。
五十五、参会人员在会前对会议议题要认真准备,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退场,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尚未决定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内容。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各位副县长会签,由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需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呈分管副县长签发,同时抄送县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会议纪要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送签。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定期催办督办;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印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符合中央、省、市、县关于精减会议工作的要求,做到数量减少、规模控制、时长压缩、严格审批。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求乡(场、区)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要求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属于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县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由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分管副县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由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分管副职参加,涉及直接分管部门的,可以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其他相关参会部门单位,原则上由分管副职参加。
提倡开短会,开研究工作、听取意见、解决问题、推进落实的座谈会、协调会、调度会、现场办公会。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安排紧凑、重点突出、议程从简,重在解决问题,不断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八、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按规定需经有关前置程序研究、审核或协调的公文,应严格执行前置程序后再报送县人民政府。各地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须由本地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紧急重大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敏感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综合协同办公系统—公文交换平台和“赣政通”平台,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或审批程序。
五十九、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别复杂的事项不得超过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六十、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有关单位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批把关责任,根据来文的内容和请示事项,按照“表述准确、文字精炼、信息详实、责任明确”的原则,科学精准提出办理意见。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凡需要县长审批的公文,相关副县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六十一、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等,由县长签署。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已经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的事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行文,可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后发文,签发人仍为县长。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的,可授权分管副县长签发。
属于县人民政府工作范畴、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一般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其中涉及全县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财、物的公文,以及报市政府办公厅的重要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六十二、全县政府系统要切实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和质量,科学设置拟办、审签、交办、督办等环节,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加快流转速度,提升办理效能。一般性公文原则上在一周内办结。
六十三、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调整县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由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县等关于工作纪律的要求,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县委报告制度。涉及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包括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政府预算、重大工程和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县委汇报的重大事项,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后按程序向县委报告。
六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十七、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自觉遵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关于领导干部外出报备的文件规定。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九江,应事先报告县长,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九江外出,应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向县长报告,并按有关要求提前2天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开辖区外出,应按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按有关要求提前2天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
六十八、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九、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应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出台全县性重大政策、作出重大决策部署;
(二)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五)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六)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七)各类重大专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八)大宗国有资产处置;
(九)向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十)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
(十一)依法需要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各乡(场、区)镇、各部门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以政治学习为根本,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重要论述、指示批示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趋势,对标先进、开拓视野、创新办法,与时俱进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产业发展能力、城市治理能力、金融资本运作能力、招商引资能力、营商服务能力、政策把握能力,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七、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七十八、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乡(场、区)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九、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适用本规则,各乡(场、区)镇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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