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出方向及补助标准
关联导读:
支出方向及补助标准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包括四方面: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干旱灾害救助资金、冬春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具体支出方向和补助标准如下:
1、灾害应急和生活救助资金
(1)灾害应急救助。主要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确保受众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主要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按照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 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救灾工作实践和工作需求,以下五种受灾群众一并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一是农作物严重绝收的;二是赖以生存的家庭财产严重损毁或被冲走的;三是种植业、养殖业造成重创、引发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四是房屋倒塌需要长期安置的;五是长期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无法返回家里的。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最长不超过90天。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根据救灾工作实际情况,以下六种情况不得纳入补助范围:一是已在异地新建住 房、旧房倒塌的;二是已购买商品房、入住廉租房公租房的;三是倒塌的空心房、附属房、临时房;四是一般损房以及其他不需要恢复重建的;五是进入敬老院供养的特困人员;六是县城和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因灾倒房农户。因灾倒房重建按照每户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对“建档立卡”
贫困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等按照每户不低于2.5 万元的标准给予重点救助;因灾损房维修按照每户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2、干旱灾害救助资金
主要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省实际和救灾工作需要,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
3、冬春救助资金
主要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180天。每户救助资金一般不低于600元、不高于3600元。
4、救灾物资采购资金
主要用于采购灾害发生和冬春救助期间保障受灾群众 基本生活所需物资。
分配方法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对遭遇特大自然灾害、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按中央70%、省级15%、市级5%、县级10%比例分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财政给予支持,资金分担比例为省级50%、市级20%、县级30%;遭遇一般自然灾害地区所需救灾资金主要由当地财政承担。省应急厅在制定资金测算和分配方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灾害应急和生活救助资金。综合紧急转移安置、因灾死亡慰问、倒损房恢复重建、需过渡期救助及其他不可预测因素等5项指标进行测算。
2、干旱灾害救助资金。按因旱需救助人口指标占60%、农作物受灾指标占15%、农村人口指标占10%、其他不可预测因素指标占15%进行测算。
3、冬春救助资金。按冬春需救助人口指标占60%、受灾人口指标占10%、财力因素指标占10%、享受国家及省特殊政策因素指标占5%、其他不可预测因素指标占15%进行测算。
4、救灾物资采购资金。省级按0.3-0.5元/人、市级按0.5-1元/人、县级按1-2元/人的标准安排救灾物资采购经费,并按救灾物资采购经费的5-8%安排救灾物资管理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