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泽县丰旺畜牧场)
关联导读: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彭环罚〔2026〕5号
当事人名称:彭泽县丰旺畜牧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CBUYK029
法定代表人:方金旺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芙蓉墩镇湖西村
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6月29日,你单位在彭泽县发改委进行了生猪养殖项目4900头的备案。2023年7月3日,你单位就此项目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3年12月25日,你单位响应招商引资做大做强的要求,将生猪养殖4900头项目变更为生猪养殖6万头。2024年4月30日,因林地指标紧张,你单位为快速审批,将生猪养殖6万头项目变更为生猪养殖4900头。2025年8月26日你公司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
2025年5月份你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内容基础上进行了猪舍扩建,名为母猪区;粪污处理设施未进行扩建,母猪区总建设面积约11000平方米,母猪区内主体建筑及猪栏槽位已基本建设完成,猪栏内喂料设备、喂水水管、通风风机、水帘(降温用)未安装。结合你公司环境影响登记表及你公司提供的现有厂区图片,该项目不属于你单位年出栏4900头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内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托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现有厂区图,证明你单位擅自扩建母猪区的违法事实。
4.江西天禄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证明你单位扩建项目总投资额。
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九彭环责改字〔2026〕3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九彭环罚告〔2026〕5号),于2026年5月19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告知期限内,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申辩(听证)申请书,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七章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建设情况为未建成,处罚幅度(A)/%:2≤A<3。根据江西天禄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报告,扩建项目总投资额为4152800元,鉴于你单位母猪区内主体建筑及猪栏槽位已基本建设完成,但你单位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同时按要求立即停止后续建设,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的2%罚款,即罚款人民币83056元。同时鉴于你单位属于私营性质,我局对你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无实际监督管理权限,且你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属于公职人员,我局无权对其实行行政处分,故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彭泽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电子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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