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泽县彭兴建材有限公司)
关联导读: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彭环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彭泽县彭兴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8B3DHXX
法定代表人:孙翠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黄岭乡白云村曹家
接信访投诉,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10月17日、10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12月5日、12月6日、12月16日进行补充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东至德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磷石膏运回处置做砖,未处置完成的擅自堆放在厂区窑炉东面山坡,降雨携带磷石膏产生的黄褐色液体淌积在山坡下面低洼处,后流淌至东面土坑并渗入农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2.九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16日骆海鹏:2024年10月17、19日孙翠)、现场执法照片(2024年10月16日方志和:2024年10月17日朱逢平、孙翠;)、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16日方志和;2024年10月17日朱逢平、孙翠;2024年10月19日、12月5日孙翠:2024年12月6日汪光浩;2024年12月16日叶升、乔水、黄光良),证明你单位存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3.九江市彭泽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18日委托江西求实同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案涉磷石膏不属于危险废物,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4.九江市彭泽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西清川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3、28日、11月1日检测报告,证明现场水质全盐量超标。
5.2023年9月东至德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彭泽县彭兴建材有限公司协议书;证明磷石膏来源。
6.东至德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部份)、项目验收意见及检验检测报告,证明磷石膏可外售制砖。
7.彭泽县黄岭乡政府委托彭泽县桂园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市航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清理的协议,证明现场废水磷石膏委外清理。
8.东至德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彭泽县桂园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九江市航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付款协议及凭证,证明东至德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九江市航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部份现场清理费88190元、彭泽县桂园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部份现场清理费 52400 元。
9.东至德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弋阳县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置协议,证明产生的固体废物委外处置。
10.东至德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博瑞德(九江)水务有限公司凭证,证明东至德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博瑞德(九江)水务有限公司全部废水费处理25200元。
11.东至德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江西广恒胶化科技有限公司凭证,证明东至德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江西广恒胶化科技有限公司固废暂存费11250元。
12.废水及固废转运、处置单;证明现场清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量1285.75吨、固废737.03吨。
13.彭泽县黄岭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赔偿证明,证明你公司支付农田经济损失费 9000元。
14.江西省彭泽县公证处《公证书》,证明彭兴建材因违法占耕地需强制拆除
15.弋阳县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置费明细证明及回复函,证明固体废物处置所需费(处置费171.6元/吨,运输费100元/吨,税费3%)及东至德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处置费156368.4 元。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九彭环责改字(2024)23号)责令你单位现场产生的废水、固废、污染农田依法依规处置,积极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九彭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告知期限内,你单位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书我局于7月9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有:“一、 申辩人厂房被强制拆除后,黄岭乡人民政府曾白申辩人收取10万元现场清理费,用于清理包括案涉磷石膏在内的现场废物。但乡政府收款后并未实际履行该义务,因此申辩人对所造成的违法事实不具有主观过错,依法应当不予处罚。黄岭乡政府尚未就该污染物予以清理,应归责于黄岭乡政府。二、贵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未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与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不符合立法目的。三、贵局对申辩人拟作出的罚款金额计算依据不足,按3倍来进行罚款显失公平,对于申辩人的处罚过重”。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1)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4号)磷石膏属于固体废物。根据2024年10月17日对彭泽县彭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翠的调查询问笔录,案涉堆放的固废为孙翠安排公司工人堆放的,后因该公司(料库)被拆除,未及时利用至案发时。且确认在陈述申辩书中提到的向黄岭乡人民政府缴纳10万元固废清理费用不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彭泽县彭兴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该意见不予采纳。(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具有法律依据,该基准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且没有超过法定处罚幅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对该意见不予采纳。(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九项“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的规定,所需处置费用是指开展上述活动所需的费用。本案处置费用应包括171.6元/吨处置费和3%税费,运输费100元/吨不计入处置费。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你单位并非主观恶意违法,政府的拆迁行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影响,且案发后,你单位积极配合处置,并承担相应责任,也支付了部份清理费、处置费及农民赔偿费,建议采纳你单位部分申辩意见,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擅自堆放磷石膏,降雨导致产生的黄褐色液体淌积在山坡下面低洼处后流淌至东面土坑并渗入农田导致周边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1.5倍的罚款(处置量737.03吨,弋阳县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置费171.6元/吨,税费3%),即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肆佰零贰元捌角柒分(¥:19.540287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彭泽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电子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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