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江市鑫琮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导读: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彭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九江市鑫琮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D1KTAH29
法定代表人:梅仕诚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太平乡
接信访投诉,我局于2025年3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租用太平棉业有限公司场地,建设并投产化学品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托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委托加工协议、实验室仪器销售合同书等材料证明你公司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彭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答辩申请书(听证申请书),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年)第七章“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建设情况:已投入使用处罚幅度(A)/%:4≤A≤5。根据九江龙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报告,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核后,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并投产化学品生产线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总投资4%的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仟柒佰肆拾元(¥:6740)的行政处罚。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彭泽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电子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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