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西省绿敬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导读: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彭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省绿敬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C0DFRW49
法定代表人:朱剑平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黄花镇东红村二组
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12月12日对江西省绿敬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彭泽县餐厨垃圾处理中心项目餐厨垃圾处理量自2024年9月1日以后,日处理量超过10吨,项目未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托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
4.《检测报告》(彭环测字(2024)第HJJC-WT162号、彭环测字(2024)第HJJC-WT164号)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对周边环境是否造成影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彭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答辩申请书(听证申请书),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七章之相关规定。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核后,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违法行为处以总投资额905191.5元的3%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壹佰伍拾伍元柒角肆分(¥27155.74)。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彭泽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电子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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