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泽县顺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关联导读: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彭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彭泽县顺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314652650C
法定代表人:朱世美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教育三支路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彭泽县顺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国家标准:B.2.3.1.5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要求的情况下对机动车进行了检测,且出具了车辆检测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托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
3.《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对机动车进行了检测,且出具了车辆检测合格报告。
4.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票据,证明你单位具有机动车检验资质,出具1份虚假的合格检测报告收益53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彭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答辩申请书(听证申请书),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年)第二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10件的,处罚幅度为10≤A<20万元”。因你公司未按规范检测车辆数较少,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核后,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万元(¥:1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叁拾元(¥:53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佰叁拾元整(¥100530)。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彭泽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电子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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