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生态环境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环境保护  /  环境执法
环境执法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泽县憩园公墓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1-08 17:22          字体大小: 〖大 小〗
信息类别: 环境执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1-0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299
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299 公开日期: 2025-01-08 有效性:

关联导读: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彭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彭泽县憩园公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D7GQ9R3Q

法定代表人:王伟平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闵家桥塔桥路

2024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彭泽县憩园公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彭泽县双峰尖国家森林公园内擅自建设38座公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托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

3.《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情况下,在彭泽县双峰尖国家森林公园内擅自建设38座公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彭环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答辩申请书(听证申请书),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年)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建设情况:未建成;处罚幅度(A)/%:1≤A<2。根据九江龙城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浔龙城委审〔2024〕第04号)显示,你公司在彭泽县双峰尖国家森林公园内建设的38座公墓,总投资额为60.9274万元。考虑到你公司在接受检查后主动整改,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核后,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彭泽县双峰尖国家森林公园内擅自建设38座公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总投资额1.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仟壹佰叁拾玖元壹角壹分元(¥:9139.11)。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彭泽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电子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