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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至县胜林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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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4-10-09 10:00          字体大小: 〖大 小〗
信息类别: 环境执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10-0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16191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6191 公开日期: 2024-10-09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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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彭环罚〔2024〕15号

当事人名称:东至县胜林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164C(1—1)

法定代表人:徐桃秀

地址:东至县青山乡叶桥村

2024年5月24日对你公司在彭泽县杨梓镇双彭村王屋组投资建设的页岩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投资建设的彭泽县杨梓镇双彭村王屋组页岩砖厂,烧结废气脱硫除尘碱液循环池酸碱度达不到碱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托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

3.《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投资建设的彭泽县杨梓镇双彭村王屋组页岩砖厂,烧结废气脱硫除尘碱液循环池酸碱度达不到碱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9月20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彭环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向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但未申请听证,你公司的主要申辩意见为:一、公司积极整改;二、公司积极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对于你公司的申辩意见,回应如下:

申辩意见第一、二点,认为,你公司在收到整改要求后进行了整改,且进行了生态损害赔偿。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年)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五)通过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一般工业废气;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处罚幅度(A)/%:20≤A<40。因东至县胜林建材有限公司主动停产整改,且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核后,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从轻处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拾万壹仟伍佰元(¥:101500)的罚款。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彭泽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电子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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