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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江市兴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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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4-10-13 17:00          字体大小: 〖大 小〗
信息类别: 环境执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10-1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15725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5725 公开日期: 2024-10-13 有效性:

关联导读: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彭环罚〔2024〕14号

当事人:九江市兴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CKATEH98

法定代表人:肖胜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马当镇太阳村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未对养殖场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导致养殖场养殖废水、猪舍降温水及地面冲洗水未得到有效收集及处理,造成养殖场外杨树河塘内水体受到污染。

1、经检测猪舍外水泥涵管排放口出水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43.9mg/L,化学需氧量126mg/L,悬浮物33mg/L,氨氮16.6mg/L,总磷16.0mg/L,粪大肠菌群2.4х103MPN/L。

2、杨树河塘内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41.4mg/L,化学需氧量123mg/L,悬浮物28mg/L,氨氮27.5mg/L,总磷18.8mg/L,粪大肠菌群1.7х102MPN/L。上述两处所采水样分析结果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GB3838-2002)相关标准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托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

3.《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编号:SR(HT)2406068)证明你公司废水未有效收集,造成养殖场外杨树河塘内水体受到污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彭环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答辩申请书(听证申请书),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年)第四章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四)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验先投:猪:500≤a<1500、家禽:3≤a<9、牛:100≤a<300;处罚幅度(A)/%:3≤A<6。因九江市兴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停产整改。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核后,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万元(¥:30000)的罚款。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彭泽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电子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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