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西宏泰物流有限公司)
关联导读: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彭环罚〔2024〕8号
当事人:江西宏泰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WQ8H
法定代表人:李跃林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杨梓镇马桥村
于2024年4月15日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承建并负责运行的彭泽县县长峰廊道项目多个点位进行了噪声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测结果如下:太平关乡永乐村骆家榜(敏感点监测时间:12时45分、数据:63.5dB,厂界点监测时间:13时05分、数据:77.7dB),太平关乡永乐小学(敏感点监测时间:13时27分、数据:71.2dB,厂界点监测时间:13时16分、数据:78.7dB),芙蓉墩镇长山村刘形垄(厂界点监测时间:14时45分、数据:83.8dB),彭泽县创格机电有限公司(敏感点监测时间:16:00、数据:73.5dB,厂界点监测时间:15时49分、数据:75.8dB)。均超过长峰廊道项目环评报告书中所要求的噪声排放标准(昼间60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托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
3.江西青川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编号:40415007)、《江西宏泰物流有限公司长峰廊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负责运行的长峰廊道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噪声超标排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于2024年5月30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彭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向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但未申请听证,你公司的主要申辩意见为:一、长峰廊道项目承建方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其下属分包方建设过程中使用的静音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噪音排放超标,非我司故意实施噪声超标排放;二、在收到投诉及整改通知后,我司已积极整改,生态环境危害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我司已深刻认识到自身管理的不足,在项目运行期间没有做到积极检测,定点勘察,后续我司会加强日常巡查,与第三方环评检测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定期对廊道沿线进行噪音监测,及时更换损坏托辊,确保噪音始终处于标准要求下。
对于你公司的申辩意见,回应如下:
申辩意见第一、二点,认为,你公司负责建设运行的长峰廊道项目自2023年开始在各类平台上有共计18件噪声投诉件,你公司一直未进行有效整改,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申辩意见第三点,认为,你公司在收到整改要求后进行了整改,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处罚额度时已考虑整改情况。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并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四)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声环境功能类别:2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 分贝),超标幅度在3db 以上,处罚幅度(A)/万:12≤A≤14。根据《江西宏泰物流有限公司长峰廊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你公司的长峰廊道项目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2类标准(昼间60分贝)。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核后,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的罚款。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彭泽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电子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