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彭泽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导读: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彭环罚〔2024〕7号
当事人:彭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7784
地址:彭泽县山南新区锦绣南山商务楼6楼
法定代表人:胡忠
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公司投资建设的彭泽县固体废物处理中心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彭泽县固废处理中心原4号仓库改为生产线时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托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
3.《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九江市彭泽生态环境局彭环评[2023]22号环评批复文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将彭泽县固废处理中心原4号仓库改为生产线,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于2024年6月13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彭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提交答辩申请书,视为你公司放弃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年)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建设情况:已投入使用;处罚幅度(A)/%:3≤A≤4。根据九江龙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彭泽县固体废物处理中心4#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确认书,确定该项目投资费用为297.8万元。考虑到你公司后续积极配合调查,自行停产整改并办理相关手续。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核后,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罚金额按照4#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额的3%进行处罚,即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捌万玖仟叁佰肆拾元(¥:89340)的罚款。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彭泽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电子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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