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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

九江市彭泽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泽县亮堂堂货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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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4-03-08 14:55          字体大小: 〖大 小〗
信息类别: 环境执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3-0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9748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9748 公开日期: 2024-03-08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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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彭环罚〔2024〕4号

彭泽县亮堂堂货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5R76L3A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澎湖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忠华

2023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因码头作业区循环废水收集池破损,未及时采取有效防渗漏措施,导致循环废水收集池内收集的降尘废水以及地面冲洗水通过破损的地面渗漏至地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托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

3.《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降尘废水以及地面冲洗水通过破损的地面渗漏至地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彭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听证申请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答辩申请书,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采取了防止土壤污染措施,但措施不完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幅度(A)/万:2≤A<5”之规定,考虑到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且该违法行为未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核后,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以贰万元(¥20000)的罚款。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彭泽县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电子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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