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告
关联导读:
全县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不断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长效机制,持续扩大我县社会保险覆盖面,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2〕35号)、《九江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提质的工作意见》(九就劳联办〔2025〕3号)以及《九江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九江市2025年社会保险参保扩面行动方案》(九社保〔202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重点群体
(一)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下属企业)及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全员参保。应依法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全员参保,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确保临聘人员应参尽参;
(二)全县各类用工企业、新开办企业、民办学校、医疗机构、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群体;
(三)新业态行业从业人员,外卖、快递、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四)灵活就业人员。严格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取消户籍地限制,允许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规范用人单位参保行为
逐步推进城镇企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保,新参保城镇企业单位原则上应在其注册的生产经营所在地 (即法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地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全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劳动者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由,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用人单位招聘使用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劳动者,以劳动者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为由,不按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为由,试用期不给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愿签订了放弃参保承诺书(协议)为由,不给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含村、社区工作者)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然后由劳动者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再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发票回单位报账。
6.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或以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为由,不给年龄偏大的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7.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为规避缴费义务而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仍按60%下限申报个人缴费基数。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参保的情形。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职工应办未办参保登记
申请范围:在我县注册的生产经营企业(即法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地址),除中央部属驻赣铁路、邮电、电力、民航、有色、金融、交通、水利和煤炭等行业中的国有企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新设立的省属国有集团公司本部在省社保中心参保的。
申请条件:用人单位申请和职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政策规定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日后与我县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
申报材料及流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或对应办未办参 保登记时段、缴费工资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相关诉请。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管辖权限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下达的生效仲裁文书、人民法院下达的生效判决、裁定、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劳动监察部门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文书为依据,确定应办未办参保登记情况。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确定劳动关系并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一.应办未办参保登记协商确认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确定劳动关系佐证材料,由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确定应办未办参保登记情况。
咨询电话:0792-5663526、0792-5663598。
附件一、应办未办参保登记协商确认申请表
彭泽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5年8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