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气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

彭泽县气象局2026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来源:
         发布日期: 2026-08-24 15:30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8-2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3558
索引号: 000014349/2026-03558 公开日期: 2026-08-24 有效性:

关联导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加强气象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2021-2025年法治九江建设规划》、《中国气象局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气办发〔2015〕43号)、《江西省气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赣气发〔2016〕210号)、省市气象部门2026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制定彭泽县气象局2026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检查事项

(一)气象灾害防御行政执法检查;

(二)雷电防护行政执法检查;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

(四)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行政执法检查;

(五)气象信息发布传播行政执法检查;

(六)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行政执法检查;

(七)升放气球行政执法检查。

二、检查对象

全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升放气球单位或个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单位;行业气象台站;气象信息服务、传播单位;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单位、相关部门以及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机构等。

三、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以行政权力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为基础,主要对被检单位的台账资料、现场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落实气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尤其是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和旅游景点等是否落实雷电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所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二)国发〔2016〕39号文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批的项目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包括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以及现场核查情况;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是否持续符合要求,开展检测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升放气球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升放气球活动是否进行审批,升放气球是否达到安全要求。

(四)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是否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符合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决定要求;是否存在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等行为。

(五)行业气象台站是否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是否合格等。

(六)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气象资料的获取、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气象信息传播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七)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是否开展了气候可行性论证;论证机构能力、气象资料使用、论证报告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四)《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五)《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六)《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七)《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

(八)《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

(九)《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

(十)《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

(十一)《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

(十二)《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4号令);

(十三)《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

(十四)《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44号令);

(十五)《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

(十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41号令);

(十七)《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

(十八)《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GB 31223-2014);

(十九)《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一2010);

(二十)《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

(二十一)《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23)

五、检查机制

(一)检查方式

气象行政执法检查主要分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和“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行政检查”实行“双随机”抽查,被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10%。“双随机”以外的检查事项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为主,积极推广非现场监管,力争达到广覆盖。

(二)重点任务

重点对气象灾害防御、雷电防护及气象信息发布传播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一是抓好重点时段和重大项目安全,积极落实上级部门部署的各类专项检查任务,尤其是在国家或本地区重大活动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内开展有针对性的巡查、检查;二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继续参与推进季度片区检查,联合开展都湖彭东片区范围内的专项交叉和“回头看”检查;三是积极配合开展“一业一查”综合双随机监管联合抽查,组织协调或配合应急、文旅、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四是对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中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六、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认识气象行政执法在气象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和工作经费。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检查,要在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安静期”和“一业一查”基础上,将检查任务合理分配至每个季度,确保全年检查广覆盖。

(二)强化业务知识学习。要积极参加部门和地方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认真参与上级组织开展的“每月一学”,切实掌握《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江西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气象行政执法手册》《气象行政执法文书》等一系列气象行政执法文件要求,全方位提高执法检查能力。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全面落实气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要督促隐患整改,抓好跟踪整改落实,做好闭环管理。要加强执法档案管理,规范执法文书和执法台账的制作和管理,对于已完成整改的相关材料要及时归档。

(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执法工作督查督办机制,积极参与上级开展的执法案卷评查。大力推行部门内交叉检查和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办案能力。要创新运用非现场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落实“入企扫码”规定,加强信用管理,提升监管效能。

(五)积极开展气象法律法规宣传。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3.23”、“5.12”、“12.4”等重要时间节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普及气象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执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配合气象执法的良好氛围。

(六)严明执法工作纪律。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要严防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情况的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