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

关于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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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4-12-27 14:57          字体大小: 〖大 小〗
信息类别: 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12-2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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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场、区)镇:

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乡振指〔2024〕58号),下达我县中央财政衔接补助资金2716万元。根据《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21〕2号)相关要求,资金使用方向全部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切实加强衔接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安排专人对安排项目进行实地核实,经县政府同意,现安排如下。

一、安排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产业项目资金200万元

为支持我县4个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收入15万元以下的一般村发展,列支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资金200万元(每个村50万元)。浩山乡盘谷村;龙城镇土桥村;马当镇和团村;太平关乡古楼村。(见附件)

二、安排省、市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项目237.5万元

依据中共江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省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党农字〔2021〕5号)及市级、县级重点帮扶村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加大对重点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支持力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十四五”期间,确保每年投入省级重点村衔接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市级重点帮扶村帮扶资金不少于50万元。(见附件)

三、安排脱贫村项目资金1127.22万元

按照《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中央衔接资金不超过30%用于非脱贫村发展项目和“十四五”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中央衔接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十三五”脱贫村,补齐产业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见附件)

四、安排一般村(含示范村)产业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资金322万元

一是2025年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达资金总规模的60%的要求;二是为解决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比较集中的一般村人居环境突出问题,并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项目。(见附件)

五、安排易地搬迁后续发展项目及补助、帮扶资金96.28万元

一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搬迁贫困户稳定脱贫的实施意见》(赣扶字〔2019〕16号)文件精神,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搬迁安置点的地域特点做好后续发展项目,补齐搬迁点产业及配套设施项目49万元;二是计划对11个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补助17.28万元(每个集中安置区1.44万元);三是计划安排易地搬迁户务工奖补、整户无劳动力的帮扶补助、自主创业的一次性补助等资金30万元,以上补助每人不重复享受。(见附件)

六、安排小额信贷贴息资金140万元

根据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国家乡村振兴局开发指导局印发《关于有效衔接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通知》文件精神,做好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小额信贷政策、再贷款政策、贷款贴息政策等衔接。根据中央、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相关银行统计小额信贷数贴息概算金额,安排小额贷款贴息资金140万元。(见附件)

七、安排“雨露计划”培训资金240万元

为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持续实施“雨露计划”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雨露计划政策落实的通知》中规定的雨露计划补助标准,每人每学年3000元(每学期 1500元),计划安排“雨露计划”培训资金240万元。(见附件)

八、安排脱贫户、监测户跨省就业交通补贴186万元

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农业农村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人社发〔2021〕14号)文件精神,按规定对跨省脱贫户、监测户当年只享受一次交通补贴500元/人,由街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见附件)

九、安排公益性资产管护岗位补助资金140万元

根据衔接资金管理规范指引,关于资产后续管护方面要切实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防止出现“重建设,轻管护”问题。对公益性资产,衔接资金可以设置公益性岗位解决部分管护人员用工问题,同时应做好与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有效衔接解决日常管护经费短缺问题。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衔接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管护公益性岗位补助分配按照因素分配法进行,确保资产后续管护到位。

十、安排项目管理费27万元

根据《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扶〔2021〕2号)文件要求,中央、省、市衔接资金中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计划安排项目管理费27万元。(见附件)

十一、相关要求

严格按照财政衔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做到资金使用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紧密挂勾,确保联农带农紧密联系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各地要切实履行好项目监管责任,组织实施好项目,并将实施情况录入“项目管理系统”。并切实履行资金监管责任,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严格实行乡级报账制和县级报账制,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做好资产移交、登记、确权等管理制度。

鼓励各乡(镇、场区)作为业主将属地同类项目集中进行招标。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发改投资〔2024〕691号)《九江市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九发改投资〔2024〕588号)。项目实施单位要强化项目代码应用,实行一项目一代码制度。要加强项目财政评审、招投标、质量验收等流程管控,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

望你们认真积极组织好项目实施,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使财政衔接补助资金的项目尽快发挥效益。

附件:彭泽县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计划表


彭泽县农业农村局   彭泽县财政局   彭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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