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省级家庭农场申报及省级农民合作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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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5-05-23 10:30          字体大小: 〖大 小〗
信息类别: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5-2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2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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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导读:

各乡(场、区)镇: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省级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赣农厅办便函〔202569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监测工作的通知》(赣农厅办便函〔202568号)要求,现就我县省级家庭农场申报及省级农民合作社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家庭农场申报

(一)申报条件。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办法(试行)><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赣农规字〔2020〕3号)要求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具有市监部门核发的注册登记2年以上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并在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有生产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牌子、公章、银行账号等,同时实行财务核算管理。

2.应是市级家庭农场,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

3.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与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和农业生产技术相适应。有配套的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

4.农业生产记录较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通过绿色或有机认证优先,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

5.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正常年份农业生产经营年纯收入达到 15 万元以上,农业收入占家庭年收入的 80%以上。对联农带农作用大的、从事粮油类生产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和审核认定。

6.推进省级家庭农场数字化管理,申报主体须纳入彭泽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系统管理,下载注册并正常使用“随手记”记账软件,完成家庭农场“一码通” 申请赋码。

7.落实《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制度>的通知》(赣农字〔2021〕62号)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申报主体须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备案,并依托大数据平台合规宝小程序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主体备案及开具合格证情况可咨询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安全和科技股)。

(二)申报程序。按照《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要求执行, 并依托“云上赣农”—江西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子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审核上传相关材料。

1、主体申请。申报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于530日前提交《江西省省级家庭农场申报书》 (附件1)《江西省省级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2);

2、县级初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实地开展核查后并报局领导审核,择优将审核通过的家庭农场名单在政府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于6月10日前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并在系统上传申报材料。

二、省级合作社监测

(一)监测对象。2025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监测对象名单共有22家,具体名单见附件3。

(二)监测工作程序。监测工作严格按照《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监测对象填写《省级农民合作社监测表》(附件4),附《省级农民合作社监测材料》(附件5),报县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区域监测对象的材料结合信用情况进行核查,提出监测意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于5月29日前统一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部门,同步在系统审核上传资料。

(三)上报时间。省级农民合作社监测应在2025年529前报送申报电子版;省级家庭农场认定于2025年6月10日前报送纸质版及电子版至县农业农村局410办公室,联系人:县农业农村局王静林电话:0792-5667400;邮箱pzjgz@163.com

附件:1.江西省省级家庭农场申报书

    2. 江西省省级家庭农场申报表

    3.2025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监测对象名单(22家)

    4.省级农民合作社监测表(2025年度)

     5.省级农民合作社监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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