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罚决定书文号:龙政罚字[2024]第002号;
2、案件名称:刘某某森林防火区烧荒案;
3、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刘某某;
4、处罚事由:2024年8月23日,刘某某在森林防火区烧荒并引发山火,过火面积300平方米;
5、处罚依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6、处罚结果:罚款500元;
7、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龙城镇人民政府;
8、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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