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罚决定书文号:龙林罚字[2024]001号;
2、案件名称:吴某某滥伐林木案;
3、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吴某某;
4、处罚事由:2024年6月4日,吴某某在未取得任何林业审批手续前提下砍伐林木0.5亩、活立木储量6.7立方米;
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6、处罚结果: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000元整;
7、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彭泽县龙城镇人民政府;
8、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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