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九江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县历年地质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结合我镇情况,特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本方案所称的地质灾害,主要指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突发性灾害。本方案制订和实施的基本指导原则是: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防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保证重点;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移民搬迁与紧急疏散相结合。本方案由龙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本方案重要用语说明
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指根据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地质灾害危险点分布情况,并结合历年降水及暴雨中心等条件确定的区域。
重要灾害危险点:是指已发现有地质灾害前兆,存在明显地质灾害隐患,且危害程度较大的地点、地段。
一般地质灾害危险点:指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危险程度相对较小的地点、地段。
崩塌:指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的地质现象。产生在土体中者称土崩,产生在岩体中者称岩崩。
滑坡: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各种因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产生剪切位移而整体向斜坡下方移动的作用和现象。
泥石流:指在山区或者其他沟谷深壑、地形险峻的地区,因为暴雨暴雪或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一种携带有大量泥沙、石块以及巨砾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是高浓度的固体和液体混合颗粒流,其特征是历时短暂、来势凶猛,具有极大的破坏力。
地面塌陷: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
二、全镇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划分
根据彭泽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将我镇划为如下防护区段:
1.滑坡、崩塌重点防护区。包括南岭、五柳、渊明湖、沿江、狄公湖、集镇等区域,地貌为多低山丘陵,局部中山。村宅多沿山麓地带分布,拓山建房较普遍,人为活动强烈,地形起伏较大,滑坡崩塌在雨季频繁发生。防护要点:禁止拓山建房,已切坡建房地段,必须做好护挡工程,密切监视高陡斜坡及人工切坡地段,及时发现险情,搞好监测、预报、避让工作。
2.滑坡、崩塌次重点防护区。包括钓鱼台、茅店、土桥、辰字、九一等区域,地貌为丘陵与湖区接触地带。地面起伏平缓,一般在人工切坡建房地段有滑坡、崩塌的发生,且规模一般较小。汛期应做好高陡斜坡及切坡地段的监测、预报和避让工作。
三、全镇地质环境现状
根据地质灾害业务支撑平台显示我镇在册1:5万地质灾害隐患点121处,威胁800人、威胁财产约2200万元。其中威胁对象为村(居)居民的有109处,责任单位为各村(居);威胁公路的有2处,责任单位为彭泽县公路局;威胁厂区的有1处,责任单位为彭泽县朝阳煤气站;威胁学校的有1处,责任单位为教育体育部门;威胁寺庙的有1处,责任单位为宗教事物管理局;威胁医院的有2处,责任单位为卫计委;隐患点分布数量居前3位的村(居)有五柳、沿江、南岭。类型主要为滑坡、崩塌两种类型,其中滑坡71处,崩塌50处。按险情等级分类:中型2处,其余均为小型。
四、防灾方案
(一)地质灾害的调查与汛期应急调查
1.汛前要组织人员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对本方案中所列灾点,特别是重要危险灾点,逐一进行现场踏勘、核查、核实其位置、类型、危害、险情等情况。
2.对本方案所划分的重点、次重点防护区,协助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确定有无新的危险灾点存在及其规模和危害性。
3.对各危险灾点,要参照本方案附件表格所列防治措施进行防治工作,方案外各危险灾点可比照本方案中各灾点的类型、规模、危害等情况进行相应的防治工作。若规模及危害较大,应上报上级地质灾害主管部门以便指导防治。
4.做好汛期应急调查。由我镇配合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进行。小型以上或危害较大级以上危险灾点,报请市地质灾害主管部门派员协助调查,大中型或危害重大级以上的危险灾点,报请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员协助调查。
(二)监测与巡回检查
1.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要防护区段,由所在村(居)及相关单位负责日常监测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监测人员,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及要求。与工程设施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日常监测工作。
2.要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重要防护区段的巡视检查工作。汛期巡检一般每周不少于2-3次,重要地区、重要时段要加密巡检。
3.监测期间如发现重要异变情况,要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上报。
(三)预防、预报、预警
1.对所有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进行避让,对危及城镇居民、重要交通、重要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要制定治理方案;针对可能的诱发因素采取简易应急工程措施和防范措施,以遏制、减缓险情。因工程建设或可能引起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责成并监督相关人员、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2.做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预报工作,预报暂分三级:
一般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没有明显异变情况者;异变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有扩大、加剧异变者;临界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异变情况特别显著、加快或者有其他明显征兆者。
3.对异变级、临界级预报点,要上报县应急管理局派专业人员进一步调查论证,确认进入危险阶段,要根据不同规模、不同危害发布预警。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周围一定范围内划定危险区,设置警示标记。预警分三级:
一般性预警:由镇政府向社会发布划定危险区告示;
二级预警: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由县政府向社会发布划定危险区告示;
重要级预警: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由县政府报市里,由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划定危险区告示。
(四)应急准备与避险
1.对预警点,立即上报,请县应急管理局派出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加强监测和防范技术指导。一般性预警和二级预警请示市地质灾害主管部门派出人员,重要级预警请示市或省自然资源主管单位派出人员。
2.预警点所在村(居),要立即上报镇组织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险情监测,组织制定避险、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必要的抢险救援力量和抢险器材物资的准备。
3.做好人员撤离、财产转移和重要设施保护工作。出现异变级险情,地质灾害地段及灾变主要方向临近地段的人员要立即撤离,重要财产要尽可能转移,并作出在影响范围内人员撤离、财产转移预案。出现临界级险情,灾害影响范围人员要立即撤离,重要财产立即转移,并作好抢险救灾临战准备。对临界险情不易判断的地质灾害险情,按临界险情预案运作。对灾害影响范围内的重要设施要做好保护工作。
(五)抢险、救灾
灾情发生后,立即上报,由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统一部署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县应急管理局要迅速查明灾害范围、活动情况、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加强现场监测,参与指导安全抢险救灾;抢险救援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进行工程抢险;卫生健康委员会要迅速组织人员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工作;气象局要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电力、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尽快恢复破坏的有关基础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的急需;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抚恤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灾害发生地公共秩序的维护工作。同时与当地驻军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请求驻军提供救援支持。
协助县应急管理局按速报制度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速报灾情。
五、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地方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主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保持高度警惕,采取坚决措施,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按照《彭泽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村(居)居民、学校、城镇规划区、公路及铁路沿线、景区及旅游设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等重点地段、重点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江西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2019年第一次联络员会商会纪要》要求各责任单位按照1:5万调查作业单位提交的隐患点,尽快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群测群防员,并树立警示牌,向受威胁群众发放避险明白卡,在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自部门做好各自部门隐患点的防治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县委宣传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公路发展分中心、县工信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商务局、县教体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文广新旅局、彭泽火车站、国网彭泽供电公司、电信彭泽分公司、移动彭泽分公司、联通彭泽分公司、江西省地质局第三大队地质环境分院、江西省地质局第三大队地灾研究分院、江西省地质局第二大队地质灾害勘查分院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龙城镇应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首的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以组织、决策、协调所在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汛期地质灾害危险地要成立防灾指挥部,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防御责任制度。
(二)加强监测预报,实行专防与群防相结合
地质灾害防御重在监测预报。专业监测预报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负责。明确人员,建立联系制度和工作制度,认真做好监测预报各项基础工作,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我镇要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按行政隶属关系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防组织和工作任务,加强对群防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我镇诱发地质灾害因素比较复杂,尤其在汛期。防御地质灾害的最终成效有赖于全民参与。要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各种形式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以消除和减少诱发地质灾害的人为因素。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一切可能导致重大地质灾害的违规工程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或监督责任方采取有效的预防保证措施;对已发生和造成危害的,要根据“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负责治理。要坚持对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把好地质环境影响评审关。
(四)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投入
要切实保证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所必需的交通、通讯条件和工作经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要多方筹集落实。社会性自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符合国家地质灾害专项治理资金申报条件的,要积极争取申报立项。同时,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因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治理所需资金由诱发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承担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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