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龙城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免责清单
关联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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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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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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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
个人行为轻微,意识到自身的不文明做法,及时清理垃圾,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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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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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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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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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 |
违法行为轻微,过火面积不大,没有蔓延至附近山林,没有造成生命财产危害后果,当事人事后积极宣传禁烧秸秆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五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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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临时摊点经营者未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设摊经营,未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的处罚 |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承诺改正自身违法行为,及时清理经营生产的垃圾、恢复地面清洁,承诺今后会合规经营 |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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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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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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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及时恢复土地原状(应恢复种植条件并通过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1.滥伐立木蓄积 2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50 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 3 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1 倍罚款。 2.滥伐立木蓄积 2 立方米以上 6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 200 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 倍罚款。 3.滥伐立木蓄积 6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00 株以上的,或滥伐天然阔叶林或生态公益林的,或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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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强制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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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强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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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等行政强制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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