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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

新生儿落户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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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4-12-11 12:03          字体大小: 〖大 小〗
信息类别: 户籍管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12-1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16660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6660 公开日期: 2024-12-11 有效性:

关联导读:

   《江西省户口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以下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五)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共同选定子女民族成份确认书。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在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卫生健康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公民在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以提供未到场一方书面同意声明,并通过公证或者现场视频等方式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

婚生子女落户,可以就近派出所办理,全国通办。非婚生子女落户,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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