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彭泽网 发布时间:2026-09-09 10:17
各乡(场、区)镇、各有关单位:
《彭泽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彭泽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校车安全运行管理,保障全县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乘坐校车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彭泽县行政区域内学校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组织实施、运营服务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原则,严格遵循《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落实“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政府补贴”运行机制,着力解决接送学生车辆资源不足、学校自备校车运营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接送学生车辆标准化、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保障学生出行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校车安全管理坚持“校车专用、学生专座、专业运营、规范管理”原则,严格规范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严厉打击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全面启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专门承担学生上下学乘车服务。通过规范校车运营管理,实现全县学校学生校车接送全覆盖,切实做到让学生舒心、学校安心、家长放心、人民满意。为保障校车服务持续有序开展,我县推行“家长适当承担、财政补贴保障”的可持续资金保障模式。
第五条 各乡(场、区)镇及县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做好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学校、校车运营公司、自备校车所有人,按照各自责任做好乘车学生的组织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中,校车运营公司作为校车运营主体,专门履行运营服务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运营公司,是指取得彭泽县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校车运营管理服务的经营单位。校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制定后,须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系依据国家现行有效校车相关标准、按最新技术规范生产制造的专用校车,专为接送学生使用,喷涂统一专用标识,依规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申领校车标牌。
第八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经彭泽县人民政府正式批复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在本县范围内依规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接送服务费收费标准,应根据人员工资、能耗费、轮胎消耗费、维修保养费、折旧费、车辆检测费、保险费、办公成本、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摊销费用等实际成本核算确定,后期可根据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校车运营应坚持公益属性,以履行社会责任为核心,为学生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接送服务。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营公司运营的校车和学校(幼儿园)自备校车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运营行为,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校车运营公司应当专职做好本公司运营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运营主体责任。各乡(场、区)镇协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校车安全和交通安全检查,配合处理涉及校车的交通事故。
第十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需统一向县行政审批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校车使用许可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据彭府办字〔2024〕14号《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划转有关要求的通知》)。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报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及时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县教育行政部门、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县教育行政部门、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县行政审批局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核准。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校车标牌上签注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姓名、行驶路线、停靠站点、开行时间、校车标牌有效期;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校车实行公司化运营模式;提供校车运营服务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质,拥有完善的公司章程和相应的运营管理能力;
(二)配备与我县校车运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运营管理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运营校车的日常安全管理,确保本公司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三)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四)取得彭泽县人民政府正式批复,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所有运营校车均安装联网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要求向各监管部门提供监控账号、密码,同时具备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条件;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最新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校车标牌;
(三)配备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四)制定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明确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五)按高标准足额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每座投保金额不低于8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等相关保险,做到应保必保、足额投保;
(六)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实时监控设备,实现位置监控、超速监控、超速告警、消息调度、车辆拍照、视频监控、录像回放、轨迹回放等功能,并与管理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确保实时可管可控;
(七)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55周岁,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二)无犯罪记录;
(三)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四)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学生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五)能够熟练操作智能手机,会说普通话,语气和蔼、有耐心,善于与学生沟通;
(六)善于沟通交流,具备一定的协调处置能力,能够妥善应对乘车过程中的各类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 校车运营公司应当拟定全县统筹性校车运行框架方案,经县校车联席会议小组审核批复后落地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未经报批擅自调整方案内容。
第十六条 校车运营公司应当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学校(幼儿园)自备校车所有人应当与相关监管部门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所有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开学后1周内,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接送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责任到人、有据可查。
第十七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符合公路和桥梁通车技术标准,优先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接送线路的安全通行条件,由乡(场、区)镇协助相关部门勘察确认,校车不得擅自在未经勘察确认的线路上接送学生。校车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现危桥、危险路段等安全隐患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向属地乡(场、区)镇及相关部门报告;乡(场、区)镇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县校车联席会议小组。
第十八条 学生上下学接送站点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则。属地乡(场、区)镇、村(社区)或学校应当为接送站点提供相对宽敞的车辆停靠场地和规范的学生候车设施,设置明显标识,保障学生上下车安全。
第十九条 学生接送起止时间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睡眠需求、学校教学计划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接送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对接送路线较长、定期接送的寄宿制学生,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学校采取错时上课、错时放学、错时放假等措施,优化接送流程,提升接送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十条 校车运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本公司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严格严把校车驾驶人准入关。加强本公司运营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维护档案,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立即停运维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学校自备校车参照本条执行,由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车运营公司应当做好本公司运营校车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完善“一车一档”管理体系,详细记录车辆相关信息。同时,做好突发情况下本公司车辆的应急调度工作,切实履行运营主体的社会责任,保障学生安全有序出行。(学校自备校车参照本条执行,由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校车运营公司应当建立本公司校车服务学生接送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驾驶人信息、随车照管人员信息、车辆信息、线路状况、接送情况、安全教育及检查记录、接送方案、接送协议、安全责任书等,全面落实运营管理责任,做到有据可查、全程可追溯。(学校自备校车参照本条执行,由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车运营公司应当加强对本公司所有校车驾驶人的教育管理,督促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强化安全运营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学校自备校车参照本条执行,由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关键部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三)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火前离开驾驶座位;
(四)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出现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校车相关许可证明,主动接受相关部门检查;
(六)协助随车照管人员做好学生上下车引导工作,车未停稳不得开启车门允许学生上下车,车辆起步前应当确认学生坐稳并系好安全带,行驶途中不得无故急刹车、突然加速或变道;
(七)校车运载学生期间,禁止无关人员乘坐,副驾驶位置不得乘坐学生;
(八)校车在接送学生途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优先救助学生,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九)着装整洁规范,语言文明礼貌,严禁在车内吸烟;
(十)保持车厢内外整洁卫生,定期检查车辆设备设施(视频监控、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确保其性能良好、有效可用;
(十一)不得利用校车从事与学生接送无关的活动,严禁利用校车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
(十二)严格服从相关部门及学校的合理安排,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核确定的行驶线路及停靠站点;
(十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校车运营公司应当加强对本公司所有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其严格履行下列职责,做好学生照管工作,落实运营主体责任(学校自备校车参照本条执行,由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横穿马路的,应当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二)严格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的,应当及时与学生家长或学校联系,并做好详细记录;
(三)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后或醉酒驾驶、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的情形,应当立即制止校车开行,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上下车时认真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方可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五)校车行驶过程中,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及时制止学生解开安全带、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六)学生下车后,认真核实下车人数,确认所有乘车学生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二十五条 校车运营公司应当按照学校、各相关部门及各级政府的安排,协调做好学生集中出行的接送服务工作,保障学生集体活动安全有序。(学校自备校车参照本条执行,由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车运营公司应当建立本公司校车运行信息化监控平台,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负责实时监控本公司校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校车违规运营行为,保障校车运营安全。(学校自备校车参照本条执行,由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车运营公司应当加强对本公司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等业务知识学习,常态化开展接送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切实保障学生乘车安全,履行运营主体的社会责任。(学校自备校车参照本条执行,由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校车运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渠道,及时受理学生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置,不断提升校车安全运行水平和学生乘车服务质量。(学校自备校车参照本条执行,由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县校车联席会议小组职责:
(一)设立县校车联席会议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校车办”),办公室设在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校车运营管理的日常协调、统筹推进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每学期组织县教育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及各乡(场、区)镇政府开展不少于一次校车安全联合检查,督促指导各乡(场、区)镇、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校车安全运行监管合力;
(四)研究制定校车安全考核办法及奖补政策,组织开展校车安全考核工作;
(五)研究决定学生接送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各乡(场、区)镇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乡(场、区)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全面负责辖区内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强化监督管理,细化安全保障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三)负责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乡村道路隐患排查整治、维护和改造工作,推进通车道路和桥梁建设,确保道路畅通、桥梁安全、安全设施齐全规范;
(四)负责学生候车站点、学校周边校车停车场(停车区)的规划、建设、改扩建和管理,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保障学生候车及校车停放安全;
(五)每个村(社区)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辖区内道路畅通,重点做好农忙收种季节的道路疏导工作,确保校车通行安全;
(六)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七)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家长、学生和校车司机的安全意识;收集校车需求信息,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合理的校车服务计划;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发生紧急情况下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处置;协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校车安全和交通安全检查,配合处理涉及校车的交通事故;协助相关部门排查校车行驶路线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
(一)统筹校车相关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立项申报,对接上级发改部门争取相关政策与资金支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校车相关保障工作。
(二)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督促新建、改扩建学校确保人车分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同时规范校园的施工管理,保障校车的通行通道畅通;
(二)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县司法局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学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参与审核制定我县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职责:
(一)牵头统筹协调全县校车运营管理相关工作,成立学生乘车安全管理机构,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二)督促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安排专人负责学生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乘车安全台账,全面掌握学生乘车情况;重点加强对学校(幼儿园)自备校车的监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接送学生车辆相关要求,严格控制乘车人数,坚决杜绝超员行为;
(四)指导、督促学校及学生家长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接送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将学生交通安全教育、交通法规教育纳入学校课堂教学内容,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指导学校定期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学生应急避险能力;
(六)督促学校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宣传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引导家长和学生拒绝乘坐无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
(七)科学合理规划和实施教育布局调整工作,在制定教育布局调整方案时,涉及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应当主动征求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及各乡(场、区)镇意见;正式实施教育布局调整前,提前告知校车运营公司,做好运力统筹和前期准备工作;
(八)督促校车运营公司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下,开展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的交通法律法规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
(九)负责审核报送校车运营公司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相关材料,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十)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县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审查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协助办理校车注册登记,核发校车专用标牌;负责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核发校车驾驶资格证件;
(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设备装置和技术性能进行检测,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县教育行政部门;
(四)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校车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意识;监督校车配备灭火器材等应急设备,确保应急处置到位;
(五)负责接送学生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主动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共同做好学校周边公交及校车线路、停靠站点交通标牌、标志、标线的规划布设、设置安装及日常维护工作,参与校车行驶路线、停靠站点实地踏勘和安全评估,依规完善警示提示、限速禁停、人行横道、停靠区域等交通设施,常态化巡查排查设施破损缺失、遮挡失效等问题并协同整改,依法清理站点周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隐患。同时严格加强校车行驶路线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常态化开展校车通行路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沿线路面巡逻管控和上下学高峰定点值守疏导,依法查处校车超员超速、不按规定线路站点行驶停靠、非法营运接送学生及社会车辆不避让校车、占用校车停靠点位等交通违法行为,落实校车优先通行保障,加强校车驾驶人资质审核、违法信息抄告及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工作。
(七)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与县公安局、县教育体育局共同对报送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二)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严厉打击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客运经营者违法从事校车经营、集中接送学生行为,从严整治各类主体非法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学生接送服务的违规违法行为;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交通运输部门作为公路道路行政主管及养护管理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国标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及各类警告标志标牌;统筹做好辖区学校周边公共交通线路、站点交通标牌、标志、标线的布设设置与日常维护,强化道路养护管理,及时整改道路安全隐患、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四)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维护修理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学校(幼儿园)自备校车的维护保养情况,确保校车技术状况良好;
(五)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县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配合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各乡(场、区)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学生专用车辆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等教育培训;
(三)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局职责:
(一)及时整治县规划区域内人行道车辆乱停乱放行为;
(二)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我县校车服务相关政策,配合县教育体育局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做好资金结算工作,落实“政府补贴”相关要求,保障“家长适当承担、财政补贴保障”资金模式落地见效;
(二)上级校车项目补贴政策落实后,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做好资金结算和监管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县审计局职责:
(一)负责对校车运营相关财政补贴资金及国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二)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二)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规范有序、结果真实有效;
(三)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十二条 县税务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支持校车服务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为校车运营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二)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县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县融媒体中心职责: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平台,积极开展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危害学生乘车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职责:
(一)负责乘坐校车学生在校内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乘车安全教育,教育并制止学生乘坐“黑校车”等无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
(二)配合校车运营公司摸清乘车学生人数,建立健全学生乘车台账;与校车运营公司共同制定学生接送方案,严格落实“八定”工作要求;加强对本校(园)自备校车的日常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配合校车运营公司与学生家长签订乘车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加强对校车载客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本校(园)自备校车的载客情况,坚决杜绝超员行为;
(五)发现“黑校车”等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及时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及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六)合理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有序组织学生放学乘车,维护学生乘车秩序;
(七)每学期开学前,将新学期需要接送的学生数、车辆数、接送线路等信息(含自备校车相关信息)上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八)配合乡(场、区)镇做好学校旁边校车停车场(停车区)的规划和改扩建工作,严格落实人车分流要求,安排学校(幼儿园)保安和值班人员维护校园门前路段交通秩序,保障学生上下学安全;
(九)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学生接送安全事故,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安抚稳定工作;负责本校(园)自备校车相关安全事故的初步处置和上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职责:
(一)负责对报批的校车使用许可材料进行初审,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初审合格后及时移送县教育行政部门、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后续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批的衔接工作,及时反馈初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推动审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三)落实县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十六条 校车运营公司职责:
(一)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日常安全检查、维护保养、隐患排查等工作,保障校车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全面筑牢校车运营安全防线;
(二)规范开展校车日常运营接送服务,合理统筹运营班次、行车路线,严格遵守行车规范,优质高效做好学生上下学接送工作,为学生提供安全、有序、便捷的校车接送服务;
(三)常态化开展校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业务培训,规范驾驶员、随车管理人员作业行为,提升安全运营和服务保障水平。
第四十七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接送学生运营资格、吊销校车使用许可,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校车接送学生的;
(二)驾驶人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将校车交由无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接送学生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校车年度检验的;
(四)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每座投保金额不低于80万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等相关保险的;
(五)存在超员、跨区域运营、扰乱校车接送市场秩序,或者利用校车从事与学生接送无关的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
(六)擅自涂改、挪用校车标牌的;
(七)未按规定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未对其接送学生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的;
(八)未按规定配备有效应急设备的;
(九)发生校车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校车服务提供者被取消运营资格、吊销校车使用许可的,自接到处置通知之日起至新的校车运营主体承接服务前,不得擅自停运、终止或中断学生接送服务,须在县校车联席会议小组办公室监督指导下,持续规范开展校车接送运营工作,稳妥做好过渡期善后衔接,确保学生上下学接送服务连续稳定、无缝衔接。过渡期内产生的校车运营服务费用,按原核定标准据实结算。因自身违法违规运营行为被取消资质所产生的合同违约、设施损耗、人员安置及运营终止等全部经济损失,由该校车服务提供者自行承担,相关部门不予任何补偿、赔偿和补贴。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校车服务提供者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乡(场、区)镇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疏于监管、履职不到位,致使辖区内发生校车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直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县行政审批局未按规定做好校车使用许可材料初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安全隐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教育体育局给予通报批评;民办学校(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经督促整改仍未到位或多次违反的,不予通过学校(幼儿园)年检;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自备校车监管责任,导致发生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县教育体育局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校车联席会议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县此前出台的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有相关同类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