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泽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彭泽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第10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2026年7月13日
(本文有删减)
彭泽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依据
1.2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乡(场、区)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监测报告
3.1监测预报
3.2灾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响应条件
4.2先期处置
4.3响应行动
4.4处置措施
4.5响应调整
4.6响应结束
5 恢复重建
5.1调查评估
5.2重建规划
5.3重建实施
6 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6.2指挥平台保障
6.3物资与资金保障
6.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5基础设施保障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7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7.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7.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7.3应对外县强震波及
8 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要求,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等问题,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应急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
1.1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及《九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江市地震应急预案》《彭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的地震灾害及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当地震灾害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县委和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 乡(场、区)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乡(场、区)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我县应对能力的,请求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3 监测报告
3.1 监测预报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地震信息的传递和报送,组织开展地震趋势会商,加强震情监测、跟踪工作。及时获取地震信息和预测意见并报送县政府,县政府根据预测意见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有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并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教体局、县卫生健康委等有关单位迅速了解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受损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并做好开展抗震救灾准备。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现场灾情收集、会商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响应条件
根据我县地质构造和地震背景,综合地震级别、死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设定县级抗震救灾一、二、三、四级应急响应条件,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1.1 一级应急响应条件
我县发生5.5级以上地震或初判造成5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4.1.2 二级应急响应条件
我县发生5.0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或初判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4.1.3 三级应急响应条件
我县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初判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4.1.4 四级应急响应条件
我县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或初判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4.2 先期处置
乡(场、区)镇人民政府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加强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启动应急通讯,联系有关部门抢修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4.3 响应行动
根据地震震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等灾情,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1 一、二级应急响应
一、二级应急响应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建指挥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医疗救治组、设施恢复组、秩序维护组、监测评估组、安全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有关负责同志带领上述工作组赶赴灾区,会同乡(场、区)镇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要求派员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联合值守。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需要市政府支援的事项,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
4.3.2 三级应急响应
三级应急响应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启动,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灾区所在乡(场、区)镇人民政府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抽调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同志组建工作组赶赴灾区,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指导协调人员搜救、震情监测、群众转移安置及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在物资、装备等方面对灾区进行支援。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派员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联合值守。
4.3.3 四级应急响应
四级应急响应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启动,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灾区所在乡(场、区)镇人民政府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抽调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同志组建工作指导组赶赴灾区,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指导协调震情监测、群众转移安置及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在技术力量、物资装备等方面对灾区进行支援。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派员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联合值守。
4.4 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启动响应的等级,实行扁平化联合指挥,统筹协调应急救援行动,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4.4.1 人员排查搜救
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埋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4.2 医疗救治
迅速协调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统筹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
4.4.3 群众转移安置
及时组织受灾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及时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设备,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4.4 基础设施抢修
及时组织各行业抢险保供队伍,指导开展抢修供电、通信、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组织调集应急通信设备、供电设备、供水设备等,搭建应急通信网络,提供应急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优先确保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4.5 卫生消杀防疫
组织开展灾区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严防各类传染病等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灾区饮用水水源、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实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开展疫苗接种工作。
4.4.6 社会治安保卫
加强灾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维护社会稳定。
4.4.7 次生灾害防范
加强余震、气象监测,做好余震及恶劣天气的防范;加强空气、水源、土壤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加强因地震形成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范;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以及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的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
4.4.8 社会动员
组织动员全县各界群团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统一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和管理服务工作。视情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加群众安置、物资保障等抗震救灾工作。
4.4.9 信息发布
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协同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关注线上线下舆论动态,做好地震事件有关的舆情引导和管控工作。
4.4.10 损失评估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涉灾部门和单位,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5 响应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震中位于城区、其他特殊重点地区,或者地震发生在重要时段时,根据需要提高响应级别。当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灾害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6 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重建
5.1 调查评估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5.2 重建规划
根据地震破坏程度、影响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5.3 重建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恢复重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恢复重建。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综合管廊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托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一体应对、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应急资源统筹调度、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县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县财政局对用于抗震救灾工作经费及上级拨付用于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按照及时快速原则予以拨付。
6.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5 基础设施保障
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立足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问题,建立健全极端场景应急通信托底保障机制,提升基础设施快速抢修抢通能力。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保障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县文广旅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及时准确获取人民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彭泽火车站、港口航运分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广播电视、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本单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7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地震发生后,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并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人民政府及时上报。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县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治网络谣言,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谣言借机制造社会恐慌,干扰灾区正常救援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7.3 应对外县强震波及
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分析研判邻县地震对我县的影响及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及时报县委、县政府。达到县级应急响应条件的提请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如有重大情况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县直有关单位和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等危险物品生产储运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7月17日经县政府批准,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彭泽县地震应急预案》(彭府办发〔2020〕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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