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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的方式
(一)资助参保参合。
特困供养对象给予全额资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合(保)给予定额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以内按按50%比例救助,年最高限额1000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包括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1、基本医疗救助
民政医疗救助为城乡参合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再按一定比例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比例为70%。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6万元;
(3)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50%。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4万元;
(4)特定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50%。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2万元;
(5)精神病对象:患重度精神病需住院治疗年累计最高救助5000元,不足5000元的按实际费用救助。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民政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比例为70%。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3.8万元;
(3)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50%。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2.6万元;
(4)特定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50%。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2.4万元;
(5)因病致贫对象:救助比例为30%。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9万元。
3、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一次)。
4、特殊情况的认定
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特定救助对象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不属于不予救助范围的,在县(含县)以下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总费用25%认定医疗救助政策合规部分,并按相应的政策予以救助;在县外和县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总费用20%认定医疗救助政策合规部分,并按相应的政策予以救助。
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封顶线,0-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对卫计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单病种治疗的,可以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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