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彭泽县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比照《彭泽县人民政府公开指南》,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1.文件/通知。公开本单位向社会发布的非涉密文件及通知公告等相关信息。
2.履职依据。包括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3.领导简介。公开本单位全体班子成员简介。
4.行政权力运行。公开本单位行政权责清单、行政权力运行清单等相关信息。
5.工作报告。公开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6.重点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发布本单位在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工作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7.行政服务。公开本单位行政服务相关信息。
8.行政执法。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及结果的相关信息。
9.财政信息。公开本单位财政预决算、绩效评价等相关信息。
10.部门信息联播。公开本单位业务工作开展的相关信息。
11.重点领域。包括财政预决算、直达资金、政府采购、减税降费、政府债务、民生资金监管等领域。
12.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
●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 生成日期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信息索取号 |
1、信息类别:政府信息所属目录;
2、文件编号: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自动生成的文件编号;
3、公开方式:是指该信息公开的方式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
4、生成日期:即该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时的生成时间;
5、公开时限:是指该信息公开时限是长年公开还是限时公开;
6、公开范围:指该信息是面对全社会还是面向申请人公开;
7、信息索取号:按索取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
●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彭泽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阅(具体网址:(pengze.gov.cn)),也可以到彭泽县财政局办公室(具体地址:彭泽县山南新区行政中心大楼东附楼三楼 联系电话:0792-5670253)。
●公开形式
对于公开信息,县财政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彭泽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pengze.gov.cn/
本机关受理点:彭泽县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彭泽县山南新区行政中心大楼东附楼三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季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92-5670253。
县财政局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县财政局办公室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财政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彭泽县财政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县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彭泽县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彭泽县山南新区行政中心大楼东附楼三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8:00
冬季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92-5670253
邮政编码:332700
电子邮箱:pzxczj@163.com(电子邮箱只用于提供咨询服务,不接受信息公开申请)
互联网在线申请:点击网页中菜单“依申请公开”,填写网上申请表格。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县财政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彭泽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申请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不予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彭泽县财政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彭泽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点击网页中菜单“依申请公开”,填写网上申请表格,提交在线申请。
彭泽县财政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箱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和其他机关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五)答复救济
申请人对本机关作出的申请答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答复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行政复议机构或上级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答复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级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彭泽县政府办提出,受理电话:0792-5625817,地址:彭泽县山南行政中心7楼,邮编:332700。彭泽县政府办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彭泽县政府办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